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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是出口商根据合同备货出运后,将跟单汇票或将不带汇票的货运单据签送托收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只按委托人递交“无证出口托收申请书”所列内容代收货款,而不问合同内容如何及其履行情况,也无义务根据合同审核单据。
进口商根据凭单付款合同,在托收单据寄达代收银行时,有权先检验单据,在单据符合合同的条件下,才履行付款责任或承兑远期汇票。
分类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
托收时如果汇票不附任何货运单据,而只附有“非货运单据”(发票、垫付清单等),叫光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多用于贸易的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的结算和非贸易结算等。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有两种情形: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和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所讲的托收多指前一种。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两种。
当事人
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2、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3、托收行又称寄单行,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跟单托收
出口商为了能够尽快收到钱,应注意单据的以下几点:
1、汇票金额要一致。
2、汇票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3、汇票要背书
4、汇票的出票人和签发人要一致。
5、汇票要与发票等单据保持一致。
6、价格条款是CIF,要有保险单,保险单的金额要超过发票金额。
7、运输条款与价格条款保持一致。
8、根据运输单据的要求,是否要求背书。
9、各种单据中的货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跟单托收
百度百科——托收
海运:一般意义为海上的交通运输,如散杂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港到港的海上运输。那2000字海运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2000字海运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2004.
[3]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
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杨大明.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4]贺旭红.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J].经济理论问题,2007,(4).[责任编辑 安世友]
在国际贸易往来中,跟单托收有两种方式——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 D/P就是付款交单,顾名思义,收货人在付款之后才能够获得单据。也就是说,收货人(付款人)要想提货,必须付清货款,然后才能够获得包括提单在内地单据,然后清关、提货。 D/A就是承兑交单,顾名思义,收货人只要承兑汇票后就可以取得单据。也就是说,收货人(付款人)只要承兑了汇票,就可以获得单据,然后就可以清关、提货,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 二者都是托收类的付款方式,其优点是:手续和单据相对简单,费用相对较低。且是先发货后收款,因此对进口商有利,这种付款条件比较容易为进口商所接受,容易促成交易。 但是,跟单托收属于商业信誉,即收货人付不付款,全凭收货人的信誉——收货人及时付款则万事大吉,倘若收货人不付款,则发货人无可奈何。D/P情况下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起码还可以控制货物,可以转卖他人,最不济就是做退运,亏损一些运费而已。D/A情况下,如果收货人不付款,则发货人款货两空。因此,托收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只适用于往来多年的,彼此比较熟悉和了解的,信誉比较好的客户。
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文章分析了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国际贸易风险,并从五个方面探讨了国际贸易风险的规避策略。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贸易市场,国内企业要认清客观存在的国际贸易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一、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国际贸易风险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风险:(一)政策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源于各国贸易磨擦的加剧、反倾销案件的增多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当前,世界贸易关系复杂多变。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世界贸易自由化是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迅速,排他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虽然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本国市场的一种手段不断趋于透明,世界各国也逐步降低本国关税证明本国市场的开放程度,但许多发达国家却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手段,依据技术优势制订产品标准和法规,将国外竞争者挤出该国市场,许多发达国家甚至对生产企业的资质提出要求,排挤外国企业。(二)操作风险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中,价格条款有其特殊的表达方式,即贸易术语。不仅如此,贸易术语作为贸易惯例,还规定了贸易双方在相应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何恰当地操作贸易术语显得至关重要。尽管每一条贸易术语都有其权利与义务对称的一面,但每一套贸易术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的贸易环节上对双方仍然是存在差别的。贸易术语的性质应与买卖合同性质相一致,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应与合同性质相一致,与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在内容上保持一致,不应有所矛盾。如果我国的外贸企业不熟悉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操作不当,就很容易被不法外商所利用,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三)汇率风险与国内贸易以本币为清算对象不同,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存在着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比率问题,而且,该比率因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而上下浮动,导致企业实际收入也随之波动,从而使企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防范外汇风险是外贸企业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外汇汇率的波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外币支出业务和外币收入业务,即结汇业务。当外币升值、本币贬值时,会使实际支付的本币货款额增大,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额增缴,这都会带来外贸企业净利润的减少。二、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策略(一)实施交易对象资信调查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好交易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规避贸易风险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企业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就是说,交易前要摸清对方的底细。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查看对方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同时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二是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账户和经营管理能力。如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许可、原材料供应、货源等。企业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的诚意。三是对其主体资格要分辨清楚。如对方是以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还是以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还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四是调查对方企业的信誉度,有无不良行为历史记录。开展资信调查非常必要,是规避国际贸易风险至关重要的一步。(二)采用技术手段转移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付出一定的代价,通过让有关当事方承担风险的办法,将相关风险有效地转移出去。转移风险规避措施种类较多,外贸主体应根据贸易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转移技术手段。1.恰当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往往路途遥远、运输时间长,许多风险隐患出现在货物流转的过程中。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贸易主体有必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是人们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一种经济措施。投保货物运输险之后,若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企业可以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投保货物运输险不仅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的经营,促进我国外贸的发展。办理投保业务时,务必注意不错保、不漏保。2.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提供基金,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非赢利性、政策性保险业务。1988年我国开始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200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出口业务中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承保的境外买方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保险内容。投保出口信用险能够保障出口商安全及时收汇,确保出口企业的资金正常流转。但是,即使信用证结算,也要注意保证单证相符,证证相符。即使在信用证已开出的情况下,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无论进口商或是出口商都会有意无意地修改或要求修改信用证项下规定的有关合同条款或票据方面的内容,这样即便是两个信誉良好的贸易伙伴双方都同意改动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如果没有信用证的相应改动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改动,仍然可能遭到拒付。3.善于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提供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和资金融通等综合性财务服务。在以D/A、D/P、O/A等方式结算货款的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可选择国际保理业务来保障货款的安全性,规避出口收汇风险。保理业务对于出口企业来讲,由于给买方客户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付款条件,可较容易获得国外定单,促进产品出口。同时,有保理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做保证,出口商可以不必担忧因进口商无理拒付货款或倒闭破产而带来的损失。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对外经营风险。4.合理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就是银行保证书,可广泛地适用于对外贸易中的许多方面。就出口贸易而言,在大型机械、成套设备的出口贸易中,我国出口企业可要求外国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延期付款保函或分期付款保函,保证进口商在出口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付款,若进口商不能按规定付清全部货款,则由担保银行代付。就进口贸易而言,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买方在申请开立信用证前可要求卖方的担保银行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开出履约保函,保证卖方按时交货,否则担保行按保函金额给予买方赔偿。银行保函的形式多种多样,外贸企业要善于根据外贸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地选择适当的银行保函,保障企业自身利益。5.适当采用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为担保信用证或履约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可用于投标、履约、还款保证、货款预付、赊销等业务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就以备用信用证来替代银行保函向受益人进行担保。根据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时,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该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三)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与一般的国内贸易相同,国际贸易也存在物流和资金流。如果说进口商关心的是支付货款后能否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那么出口商更为关心的则是发出货物后能否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款。于是,选择同时满足双方安全的结算方式则是至关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由于汇付是由付款人将款项汇缴收款人,如果汇款人在收到货物或取得货物提单之前将款项汇出,一旦因卖方原因不能到货,则会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因此,进口方的汇付主要用于合同定金等小量款项的支付。与汇付相反,托收则是出口商发货后,委托当地开户行通过其进口商所在地的往来行收取货款。与前者相同,它也属于高风险的商业信用;这种支付方式规避风险的方法是跟单托收,并采用付款交单。即便如此,对出口方而言,它仍然存在如下风险:一旦市场行情变得对进口方不利时,他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赎单,这时,尽管出口商掌握货物所有权,但为得到价款可能要承受巨大损失(如降价销售、变卖)。这样就要尽可能选择体现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风险就相对小得多。一般而言,信用证属于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就应付款,从而大大降低了风险。(四)切实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如今,国际市场的竞争已从价格的竞争转变为质量的竞争,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拓新产品,在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面对国际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不断提高的“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企业要用产品质量进行反击,努力提高我国标准档次,打造品牌产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常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欧盟的CE、美国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属于强制性的合格标志,只有商品符合这些标准才允许进口。我国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政策风险。(五)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通则、准则和规则。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银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普遍接受和应用。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货款的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操作程序办事,坚持利用“银行信用”完成货款的结算,正确处理好合同、信用证、单据、货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信用证、单据之间的关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保证货款及时清偿。参考文献[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