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踪的第九个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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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次资本市场与中小企业融资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中小企业融资规律和融资特点,针对我国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融资问题,提出以私募融资为工具和场外交易市场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并对私募融资、场外交易市场和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对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体系的主要方面提出了建议。【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私募融资;资本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提供中长期资金供需的场所,为适应各种不同性质的资金需求,采用了各种不同性质的中长期筹资工具。投资者和融资者在资本市场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运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上市融资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但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的原因使其难以进入这一市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不足而又难以在资本市场融资等问题依旧难以得到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银行贷款则是中小企业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很少提供长期信贷);中小企业广泛采用私募融资、亲友借贷、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工具。中小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对中小企业开放资本市场的大门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步伐、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完善的资本市场应具有适应我国不同类别企业需求的市场。特别是要建立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资本市场。随着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迫切性增强以及众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强,对私募融资和股权融资的需求正日益增加。由此看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已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私募融资随着我国经济连年持续高速增长,吸引了不少国外资本对我国企业的私募融资意愿,目前是以收购优质企业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标的国外私募基金呈快速增长势头,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国内企业对私募融资的需求非常大。从企业的数量看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家,这些企业大都面临融资难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非常需要发展自己的私募融资制度,加快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私募融资市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有序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所作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报告,当企业出现资金紧张情况时,样本企业均主要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困难(占比62%),23%的样本企业会采取向内部职工、亲友及其他企业等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如果取得银行贷款较为困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形成资金需求缺口,就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极为突出和集中,此时,私募融资和民间借贷成为银行贷款的一种补充机制。其调查表明,无论是过去的投资还是新的投资,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这既说明资本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又说明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中小企业要在加强管理,提高自我积累能力的同时,致力于拓宽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外,企业债券和股票等其他融资方式所占筹资比重依然很小,在样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仍然是明显的弱项。中小企业资产规模的大小是决定其能否获得银行借贷以及长期债务资金的决定性因素,其最大的障碍在于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中小企业的不动产是唯一被银行等贷款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如果银行借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将会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私募融资是指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策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股权或债务并且其股权或债务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融资制度,私募融资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私募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最具有效率和效益,他们在信息、评价、风险承担和收益分享合约安排和监控等方面比银行更有效。私募融资的领域主要集中于大部分高增长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的融资受制于商业银行贷款规则而不能实现,同时又达不到债券市场投资等级要求和上市条件。但这些企业中有部分企业具备了成长为大企业的条件,而私募融资正好适应了这类企业的需要,既可以为他们带来资本又为他们的发展带来管理和发展经验。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证券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的本质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检验证券市场功能效率的标准是:所有企业是否有均等的融资机会和尽可能低的融资成本。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来看,我国现有的证券交易所无法达到这一目标。这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特别是没有从制度上确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致使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公开上市公司外,绝大多数企业缺乏正规的股权融资渠道,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债券市场及信托基金融资规模也有限。这一现状显然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也不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以及推进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战略需要,同时也制约了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一个重大基础性制度缺陷。因此,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非常需要发展自己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促进我国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序建设。由于受交易技术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约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量必然会受到限制,而且所有需要融资的企业也不可能都达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从各国证券交易所的情况看,一个证交所容纳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数量约为2 000到3 000家左右。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大约有2 800间公司;纳斯达克市场约为3000家;日本东京证交所约为2 300家;英国伦敦证交所约为2 900家;目前,在沪深两家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有1 462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1 000万家。显然,仅靠我国两家证交所的场内资本交易市场是不能满足这些企业融资需求的。三、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和创业性企业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和创业性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股票的流通。由于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定,处在发展初期,因此,在场外交易市场的上市的条件要低于主板市场,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由于具有规模小,增长潜力大的特征,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公司一般都要求有高度集中的业务范围、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较大的业务增长潜力等特征。由于场外市场的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上市费用也较低,因此成为中小企业、创业企业股份的流通场所。场外交易市场为这类企业的股份提供了流通场所,提高了这类企业股份的流动性,对改善这类企业的融资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总之,分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不仅适应了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要,而且保证了公司质量,从而奠定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场外交易市场还具有融资速度快、再次融资成本低的特点。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正式批复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中小企业板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交所设立的一个相对独立与主板的中小企业板块即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中小企业板块为业绩突出和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步骤。自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展,但结构性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市场层次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企业和投资者多层次的投融资需求。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有利于更大范围地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结构,是在现有条件下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设的现实选择。对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小企业板块自2005年开始建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发行上市了约一百家公司左右,中小企业板块被认作是主板市场的一个子板块,没有改变其按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标准,只是把符合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划分到中小企业板块,仍按照主板市场的要求条件在运作,仅从制度安排上可以看到它似乎在独立运作和以代码独立和指数独立与主板市场相区别,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的。由此看来,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首要任务是制订和完善中小企业准入要求和建立分级监管机构等,尽管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制定了相应的《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但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达到其规定,对此,我国不少中小企业远赴美国的OTCBB市场寻求融资,由于对国外市场的了解程度和维持成本等因素,融资效果受到影响。如何尽快构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已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问题,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已给出了一些参考依据,首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必须具备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由投融资双方的特性所决定的,能满足不同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需求。因此,对于深圳中小企业板这类在同一交易所内设立,在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监管标准上应具有差异性,没有差异性则不能认为是一个区分资本市场层次的做法。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应能满足各层次投融资方的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四、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标准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机制应建立在能满足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市和融资这一目的上,降低中小企业入市的门槛是其首要条件,使大部分一般的中小企业能达到在其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中建议,场外交易市场以股东在200人以上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挂牌交易的基础条件,并实行合格机构投资者(QIB)准入制度。场外交易市场是主板市场的补充,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应较主板市场更为宽松,由于中小企业在企业管理、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加强中小企业管理的水平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则是其具体要求之一,对此,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标准可定义为: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健全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具有较高的业务增长潜力、有高度集中的业务范围、周全的业务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战略,并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企业达到这些标准后就应允许其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对比国外的资本市场结构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是有本质差别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公司上市标准不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首次上市对有形净资产的要求为600—1800万美元,而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的要求为500万美元(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可向NASD提出申请升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一是企业的净资产达到500万美元或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二是流通股达100万股;三是最低股价为4美元;四是股东超过300人;五是有3个以上的做市商等),在OTCBB(针对中小企业及创业企业设立的电子柜台市场)和粉红单市场挂牌则没有财务要求。交易制度不同:证券交易所采用集合竞价的拍卖制,场外交易市场采用做市商造市的报价制,更低一级的市场(如四级市场)则采用一对一的价格谈判制。市场监管要求不同:对于不同层级的资本市场,监管对象、范围和严格程度也是不同的。例如,美国对证交所场内交易的监管最为严格,其监管对象囊括了与上市证券有关的各个方面,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和公司董事、证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等等。美国监管当局对交易所内交易活动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其实施。而在纳斯达克市场,监管重点主要是会员和做市商。尽管近年来针对OTCBB市场买壳交易暴露出来的问题,美证监会对其监管趋于严格,但相对于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市场而言,对OTCBB市场的监管要求还是宽松得多。至于粉红单市场,只要在每天交易结束时公布挂牌公司报价即可。上市成本不同:在小额资本市场挂牌的公司只需要交纳很少的挂牌费用即可交易。上市风险不同:由于小额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像主板市场那样严格,因而投资者的风险也要高于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五、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首先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条款。中小企业融资难只是个现象,其本质在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的不发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管政策约束,在企业成长过程的初期由于经营风险比较大,财务风险承受能力低,融资来源主要是私募风险股权资本,在2006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中,虽然两法修订仍未对私募发行及场外市场进行直接界定,但是已经把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人数明确界定为200人以上,并将股份公司设立的最低出资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同时将专利权等非现金出资的比例提升至60%。还有,发改委制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实质都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融资形式。这些事实都说明,私募融资已经引起了法律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这些规定无疑为建立私募发行制度和场外市场打开了制度空间。从监管角度看,私募融资制度的核心源于特定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在供求关系、亲缘、地缘、人缘方面内在的经济、技术、社会联系以及由此派生的信息对称优势和利益关联优势,离开了特定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这些优势也就不复存在。正因如此,私募市场监管的核心,也就是对特定发行人和投资者范围的界定,即将私募对象限制在具有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中小投资者,从而既充分发挥私募方便快捷的优势,也能防止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从我国情况看,对私募融资对象资格的界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首先,私募对象作为财务投资者,其负债率不能高,要用自己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去投资,保证其能够承担财务风险;其次,私募对象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在技术引进、产品创新以及公司治理方面有别于一般的“有钱人”,能够在上述方面给私募发行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当然,不同目的的私募,对投资者要求也不同。如果仅仅是储蓄替代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那么有财务投资能力就可以了。但如果是产业型的私募投资基金,或是对特定企业的投资,就要二者兼备。我国建立私募融资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能够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以非上市企业产权和债务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目前市场广泛存在的、以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民间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提高全社会的资金配置效率,促使资金向最有效率、最有竞争力的企业流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市场组织和市场结构、市场运行规则以及监管体制,都应以培育规范的、无歧视性的、高度竞争和高效率的资本市场为目标。调整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也是重要方面,由集中监管转向分层监管,由单一监管转向多元化监管。美国市场监管模式就是一个实例,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层监管,最顶层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督,享有法定的最高权威;各州也设有市场监管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对证券业进行监督;中层为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各清算公司等———监测市场的交易并监督其成员的活动。自律组织所作出的规则修订须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上市公司的监督部门、证券中介机构及社会舆论构成这座金字塔的基础,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随着层次的降低,来自外部的监管力度也逐级下降。纳斯达克市场主要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除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要求之外,监管侧重于做市商;OTCBB则主要对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没有挂牌要求,监管仅限于要求上市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财务报告,位于最底部的粉红单市场则几乎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基本上依靠行业自律进行治理。这种分层监管体制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保证对最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市场的监管能力。尽管某些市场几乎没有任何具体的监管,完全依靠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来维持交易秩序,但在严格而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追究制度下,挂牌公司、证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还是得到了有效约束。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分层监管的体系,证券市场的监管责任几乎完全由证监会承担。受监管成本和能力的限制,管理层不得不对开放新的市场领域十分谨慎,从而进一步固化证券市场的畸形结构,使得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仅有交易所一个层次,不仅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而且加大了市场风险。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督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相关市场监管的法律和规定,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加强在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对证券市场从业人员要有相应的规范,规范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保证市场稳定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即由中国证监会实施对所有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证券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经营、公司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管。证监会的监管任务重、责任大、权力大也成为将其职责分解的原因。因此,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发,应建立分层监管体系以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参考文献】[1]Doyle,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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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调控巨集观经济的执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金融业的安全、高效、稳健执行,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执行起著决定性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析金融业风险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区域一体化加强,金融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部分,而这次美国次债危机,世界五大投行全面崩溃引起的全球经济衰退,更让人们意识到对待金融业风险与监管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认识与评估。 一、金融业风险与监管综述 所谓金融风险,一般是指金融资产预期价值或收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风险和巨集观经济的执行风险。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使金融体系遭受破坏,金融危机是金融风险放大后的一种极端情况。 要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对市场实行巨集观调控和监督是必要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有其不完整性,这就需要 *** 或其他部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换言之,所有的监管本质上都是对市场不完整性的一种补充、修正和完善;二是从金融的发展来看,金融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显著增强。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被不断打破,金融的发展日趋国际化,金融资本不断扩张,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风险也在急剧加大,因此通过监管来保证金融业的稳健执行是十分有必要的。各国无论采用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监管的具体目标基本是一致的:1、确保金融稳定安全防范金融风险;2、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3、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4、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金融风险环境因素分析 一巨集观经济动态执行带来的金融风险 1、经济实体波动与经济周期带来的金融风险。 在巨集观层面上引起金融风险的原因很多,但实体经济以及实体投资仍是主要因素之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地揭示了生产过程的经济危机成因,阐明了巨集观层面的金融风险以及危机产生根源。马克思将货币危机分为两种形态:一是作为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尖锐化这个特殊时期的货币危机;二是独立的货币危机。后者的运动中心是货币资本,因此它的直接范围是银行、交易所和财政。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形态的货币危机,马克思曾经做过这样的分析:“咋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包括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和货币危机等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成货币。但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马克思的这番论述实际上已经给我们一个结论性的观念,即巨集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仍然是受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决定的。 2、虚拟资本执行与泡沫经济带来的金融风险。 虚拟资本数量的急剧增长和经济虚拟化的发展,是经济高度发达、高度成熟的必然结果。其发展和繁荣是21世纪全球经济活动中最令人瞩目的现象,而金融虚拟化同时也带来了世界金融系统金融风险的增大。很多金融工具最初的时候是规避和转移风险而产生的,然而一推向市场后,由于其特定的交易规则和市场制度,却极大地增加了整个金融业的系统风险。虚拟资本的运动不能如实、正确反映现实资本的运动变化,其变动幅度频率要远远大于现实资本,尤其是货币贬值泛化以来,经济虚拟化现象日益膨胀。虚拟资本的内在特征与运动规律决定了经济生活中泡沫化的形成与不断深化,在促进金融与经济活跃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二主体非理性因素引发的金融危机――微观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主观认识。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有人参与的,而任何风险也都首先表现为人的风险,对主观的金融风险来说人更是风险主体的操纵者。现代金融活动错综复杂,每个金融从业人员所面临的问题都各具独特性,任何法律条文与规章制度都不可能详细到对每一个个体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且不可能时时事事都有人监督管理,所以主观金融风险在金融系统中是普遍存在的。表现为:1、信贷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沦丧;2、急需提高的金融业管理者的整体素质;3、缺乏监管的金融业管理者;4、整个社会的监管缺失。 三、控制金融业风险与监管的国际准则――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以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再经过金融界激烈的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先后3次出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并与2006年6月26日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官方网站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底稿――《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自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国际金融市场中越来越活跃的金融创新工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做出修正案以来,市场交易风险越来越受到重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9月的最新决定,对运作风险要求全部资本由20%改为12%,而且还有一些技术上的调整,因此新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具有很严格的计算方法。 四、对我国金融业监管的启示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的扩大与加深,加入WTO五年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一方面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强,新的金融会得到快速催生,衍生金融业务会得到迅猛拓展;另一方面国内金融基础仍很脆弱,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健全,金融高阶人才十分短缺,金融风险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化解,为了保证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而有效地执行,为了应对风险,加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建立严格的风险测量体系。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增加资本的收益,应将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建立量化的风险管理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础是风险测量的量化指标。 第二,建立反应迅速、科学高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最基本的目标在于保证日常业务能正常执行,防止不利的突发事件对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于崩溃瓦解。在目前市场日趋复杂的环境下,这些突发的危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建立危机处理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这类突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响力大小,并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三,建立以量化风险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在有了量化的风险值以后,风险值的平台也建立起来了,风险也能实时计算,在此基础上根据整个系统各个环节风险暴露的情况,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四,完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应该是一个持续不断地发现风险、制定策略、监督执行的过程,涉及到各项业务、决策和操作程式;风险管理的流程体现各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它的主要目标是要系统化、制度化,并且量化运营风险的管理。“新巴塞尔协议”也对运营风险的测量、管理、资本准备金做出了具体要求。第五,建立全面的风险资讯报告系统。风险资讯报告是及时地、清晰地、全面地了解风险的基础,报告的内容包括利润、总风险、净风险、风险资本、资本回报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通过风险报告,不仅可以发现风险集中分布的地方,评估风险的承受能力,而且可以根据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更有效、合理地评估绩效。 风险报告在提供大量的数字资讯之后做出一个文字性的总结。好的风险报告首先需要的是“透明”,即各业务部门有责任及时而且无隐藏地提供有关风险的资讯,这样,风险报告才能准确、全面地反应风险暴露的状况。其次,好的风险报告需要“一致”,即各种类风险的量值,需要真实地反映风险的大小,保证不同种类风险之间的可比性。 五、结束语 在全球化的今天,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业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措施加强对本国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以防范金融风险及因此而带来的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金融全球化经验少、水平低,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考验。但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绝不能替代银行自己内部对业务活动的仔细审查以及市场对银行的监管。”因此,我们唯有积极地参与全球金融活动,掌握新知识,熟悉新规则,才能适应这个多变的时代,才能抓住机遇,使金融监管真正促进我国的金融发展,保障金融与经济的健康执行。 篇2 浅析金融业融合发展 【摘要】金融业的融合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金融业与他行业融合发展而产生的新型产业,这种融合发展的新兴产业是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创新,有助于金融业的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增强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是金融业内原有行业打破分业经营界限,呈现出混业经营局面。金融业原有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金融机构的全能化、金融业务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在不断加强。这种一体化经营模式打破分业经营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极大提高了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监管框架下出现融合发展的现象,是对分业经营模式的否定,更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本文在对金融业融合发展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探究金融融合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金融业;融合发展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调控巨集观经济的执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金融业的安全、高效、稳健执行,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执行起著决定性作用。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原有的发展模式被突破,产生了新的发展模式。这种新的发展模式表现在金融业融合发展,而目前这种融合发展的模式沿着两条路径进行:一是金融业内部所出现的混业经营,进而形成全能型金融机构;另一种路径是金融业和实体产业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新兴产业。 一、金融业发展过程分析 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频繁暴发使得经济发达国家都开始对金融业进行规制。美国颁布法律最早对金融业进行规制,随后英国、加拿大、日本也纷纷仿效美国颁布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各种金融法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的限制,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分业经营和分业规制,形成政策性进入壁垒,这时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产业边界清晰。在20世纪的50年代,国外一些先进的银行开始运用计算机来进行票据集中录入,实现账务管理的批处理,这成为资讯化技术在金融业应用的开端。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推出电子银行卡。 从此资讯科技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金融业。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资讯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全球化经济的到来,推动了资讯科技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资讯科技在金融业中的应用改变了金融业传统的业务流程,使得金融业的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减少了金融业的运营成本,并产生了更多的金融创新。传统的金融业和资讯业出现技术相互渗透和融合及相互并购的现象并由此生成一些新的业务。与此同时, *** 对金融业的监管也开始放松。美国、欧盟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金融业出现了融合的趋势。2001年7月我国央行释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代理证券业务。 2004年10月: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释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2005年2月由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施行,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开始由非竞争关系变为竞争关系,三者之间的传统产业边界开始模糊,出现了融合的趋势。金融业的融合正朝着个性化、效率化、无时空、无地方化的方向发展,力求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服务。 同时金融业在自身融合发展的同时出现了金融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形成新的产业的形态,这种融合发展的新兴产业是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创新,有助于金融业的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增强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 二、金融业融合发展的经济效益分析 1.降低金融产品交易成本 科斯早在1973年《企业的经济性质》一书中提出了交易成本,它认为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经济主体进行交易会产生谈判和签约的费用,这就是人们交易时要付出的代价。在对交易成本产生的本质研究中,交易成本论认为在专业化分工条件下,市场价格机制交易会有资讯成本、搜寻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及监督成本,因此市场价格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把交易纳入到一个组织中就形成了企业。在金融产品的交易中,金融的融合发展使得金融产品的需求者不仅可以得到金融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新金融产品,而且通过混业经营的全能金融机构能够一站式的得到所需金融产品和享受到整体的金融服务,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 2.金融机构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 英国的经济学家哈提哈特和里歇尔在研究了多项关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观点后认为综合性银行在效率和金融稳定上具有优势,综合性商业银行能够发挥出比其他专业化银行更大程度的管理能力和企业家能力。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墨顿?米勒认为商业银行通过融合经营,投资者得到了良好的承销服务,同时银行的整体实力得到增强。银行金融机构通过综合性发展在一个平台上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降低金融产品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这是因为原有的人才、装置和技术能够在全能型的金融机构中重复使用,因此能够以较低的边际成本,提供同质的服务。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的全能发展同样也能产生相同的效应。总之金融业的融合发展显示出金融机构发展的成熟性。在全能型的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资源能够自由充分流动,使得金融产业结构更趋效率化、高阶化,网路型的金融体系开始形成,金融空间结构呈现更加有序状态。这种金融资源的集聚融合效益加快金融产品成本降低速度,使全能型金融机构获得相对成本优势,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3.有助于金融机构分散风险 美国学者Benston经过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进行研究后发现统计结果分析显示,当银行拥有附属证券公司时,或当银行将一部分资本投入证券业务时,其风险只有轻微的增长,而收益却有显著提高。增加的盈利加强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因此降低了银行倒闭的风险,进而降低了金融系统发生危机的风险。增强全能型银行及机构的竞争力,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德国经济学家特洛文也认为综合性银行能向社会和客户提供投资的最佳机会,可以增强银行和客户的联络,可以使整个金融制度趋于稳定。 4.增强金融创新能力 金融业融合发展程提高使得创新资源进一步集中,增强金融创新能力。金融业的融合发展使金融机构企业更易获取原存于企业外部的知识,同时对于原有的知识更容易理解、消化、吸收、创新,实现原有外部知识和自身知识的融合,使得差异性和多样性的金融知识达到更高层次的协同性,产生群体金融知识学习的外溢性。这种出于不同节点上知识面的交叉,产生的不同知识的融合,降低学习的成本,增强融合后的创新能力。同时金融融合发展促进了内部资源优化,技术网路、交易网路和社会网路有机结合,激发了金融创新活力,大量梯度性金融创新出现,金融业进入良性回圈发展。 三、金融业融合发展路径分析 1.金融业内不同行业的融合 在产业融合的产业发展的态势下,金融业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也在融合发展。金融业业内的融合发展是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打破自身分营业务的局限,彼此之间互相渗透、交叉以及综合而形成的一种发展模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规制的放松和资讯科技的应用加剧了金融业跨产业并购现象。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求发展、获得竞争优势,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不断通过跨产业并购,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使自己成为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机构,来为消费者提供一体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如1998年4月,美国花旗公司和旅行者公司宣布合并,合并后的新集团定名为花旗集团,价值730亿美元,拥有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的1亿家公司及零售客户,能够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基金管理、证券交易等业务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种混业并购的现象在欧洲、日本也频频出现。 这样的并购模糊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之间的界线,使银行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综合业务操作,运用资产组合理论减少经营单一业务的风险,获得范围经济的效益,另一方面综合金融机构利用其内部业务网路的资源、服务及销售渠道,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充分的便利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服务成本,客户只需要面对金融机构的一个视窗就可以获得综合型金融机构内部的各类业务,减少搜寻资讯、监督管理的成本,从而建立稳定优质的客户群,整体上来说可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金融业通过并购与综合经营,可以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2.金融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1金融业与资讯业的融合 金融业是应用资讯科技最早的行业。无论是技术还是应用水平都是比较领先的。20世纪80年代初,国外银行业发动了一场数字化革命,资讯科技逐步进入银行的管理领域,银行利用资讯科技进行业务优化、整合,再造业务流程,不断进行全面的重组,使国际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达到管理和业务处理资讯化的目标,国内各家银行及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纷纷投入巨资进行资讯化建设,包括资料大集中、业务集中处理等等。随着金融业对资讯科技应用的不断扩充套件和系统的不断升级,金融业内的基础设施和网路资源的技术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网上银行依托迅猛发展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路与通讯技术,利用渗透到全球每个角落的因特网,把银行的业务直接在因特网上推出。 网上银行与实体银行的发展方向是不一样,由于网上银行的快速性和连动性,银行可以从原来支付的一个环节成为资源整合者,延长产业链条。网上银行的虚拟性让业务本身发生变化,带来业务创新。网上证券交易作为证券公司参与竞争、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低成本扩张的重要手段,具有实时性和互动性,有利于券商为客户提供更加及时、个性和全面的服务,深化和加强券商的服务意识。网上证券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增加了证券资讯的丰富性和流通效率,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者选择的自由度,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为股民提供了安全的交易手段,投资者可以得到更加优质快速的证券行情资讯和交易服务,减少因行情延迟、资讯时差或交易不及时等引起的交易损失。 另外可以突破地域限制,给所有投资者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和较平等的服务。网上保险是指通过网路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也即保险企业采用网路来开展一切活动的经营方式。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缩短了销售渠道,大大降低费用,从而能获得更高的利润。通过网上保险业务,投保人只要简单的输入一些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接收到这些资讯,并做出相应的反应,从而节省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联络以及商谈的大量时间,提高效率,同时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网上保险能够加快资讯传递速度的优势可使保险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升。总之金融业所有的业务归根到底都是进行数字处理,金融机构是一个数字化的中介机构,因此金融业和资讯的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2金融业与实体产业的融合 金融业与实体产业的融合发展首先表现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这种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产生了产业的资本化,增强了实体产业的内源性的融资能力,进而也带动了外源性的融资能力,其表现为产业资本大规模进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业的各个部门。其次,金融业和实体产业的融合发展表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种产业投资基金以满足特定实体产业融资需求为路径,以获取风险投资收益为目标,形成金融业服务的创新。最后,金融业和实体产业的融合发展表现为金融业与具体实体产业融合而形成的新型产业。金融业和物流业融合而成的金融物流是其典型的产业之一。它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其满足物流业发展的需要,调节物流业资金融通的渠道,它提供的一种金融与物流整合式的创新服务,金融物流不仅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物流与加工服务,还为客户提供间接或直接的金融服务,提高供应链整体绩效和客户的经营和资本运作效率。
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的分配职能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在借助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者国民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税收在执行分配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转变为一个新的具有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的格局。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执行分配智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一般的分配相比,这种分配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税收分配与财产权利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主要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作为主要的分配依据。而且这种分配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太大的限制,包含的范围比较广。(2)形成之后的税收收入基本上都归国家的支配和占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3)税收分配是一种强制性的分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税收所执行分配的职能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国家、经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平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想确保二者之间关系能够长久的维持下去,一定要保证整体利益不受危害。主要是因为在国家整理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局部之间的利益。不仅如此,也要注重维持局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税收的调节职能现实中的每件事情都是在不断的运动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节。调节的本质就是使事物能够符合客观客观规律的要求。比如说,吃药解热属于自觉调节的过程,人体出汗散热则属于自发调节的过程,自然界的每件事物都有其该有的规律,税收调节也是这样。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来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将按照不同分类方式对其进行划分。其中,根据其目的可划分为鼓励性调节和约束性调节。按其范围可将其划分为普通性调节和特殊性调节两种。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税收执行调节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调节主体的集中性。税收调节主要是由国家来操控的,与某个经济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调节主要由国家负责;二是调节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意志来确定的;三是调节的相关政策也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与其他团体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2)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调节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都各个过程中都有其参与。(3)税收的调节方式比较灵活。国家在进行税收调节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相关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进行调节。虽然说税收调节的职能是客观的,但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进行税收调节又有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之间的差距,还与不同地区之间统治阶级的意识有着较大的关系。不仅如此,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因为其政治文化的区别而导致国家税收调节方向的不同,当然其税收调节的制度和目的也会因其产生较大的差距。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国家各种税收法令以及征收办法的总称就是税收制度,其中,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以及各种税收管理办法等都属于税收制度的包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税收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关的作用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我国,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与其国内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政策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一定的不同,每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统治阶级的意识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导致不同历史时期所产生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说,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一定的差距,其也会随一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据调查,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方面所组成的。纳税人什么征税、征多少以及由谁缴纳是每一种税收都会存在的三个问题,从法律上讲,纳税人其实就是课税主体。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国家的公民或居民。而法人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所形成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的组织结构。不仅如此,这部分法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法定纳税人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负税人就是所纳税款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负转嫁,这时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差距了。“扣缴义务人”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一些手段。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税收征纳的关系所改变的,而税收转嫁所引起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是影响了其分配关系。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就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方式,将相关的税收负担通过一些方式转嫁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主要是在日益发展的经济市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所形成的。税收不仅是分配范畴,也是历史范畴。在现在社会上很多经济活动都伴随着税收,这必然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产生,但是税收却不一定会产生税负转嫁,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造成税负转嫁现象的产生。在自给自足的社会中,大多数的生活会直接从生产领域将物品转换到消费领域,其并不进行市场交换,国家一般不会对商品或商品流转征收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税负转嫁出现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商品之间都有可能进行商品交换,该过程主要是将商品通过货币进行不同的转化,而且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也会随之扩大,在这种条件下,税负转嫁就具备了足够的条件。所以说,能否完成税负转嫁与商品货币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商品经济活动有规律的发展时,税负转嫁的发生率就会大大增加。不仅如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会对税负转嫁的产生形式和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影响广泛,纳税人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便获得最大的利润。大体有五种基本形式的税负转嫁:首先,是为了实现对税负的转嫁,在销售商品时将其价格进行提高,这种行为被称作前转,又被称作顺转:影响的具体过程是:把交纳的税额放到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里,这一行为使得税收成为组成生产成本的一个部分,在这一情况下,厂家为了不降低利润,比照税额将价格抬升成为了必然行为。但在价格无法提高的时候,生产费用又不得不提高,逼的一部分厂家不得不退出该领域的生产过程,将资本投入到其他的生产领域,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产品的生产量直接减少,价格进一步升高。同时,消费者就将直接承受价格升高中的部分税款。再次是为了达到转嫁税负的目的,在收购原材料或企业的劳动力时将价格压低,或者双管齐下,两者方法都采用:这种行为的好处就是即使在产品出厂价格无法改变或者不得不降低的情况下,纳税人也能达到不负担或者减少负担税款的最初目的。再者是即将前转与后转结合起来进行的,其被称作混合转。如果实际的经济情况不允许纳税人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转嫁全部的负担税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通常会采取混合嫁接的方式。通过这种转嫁方式,当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总额超过其直接纳税额度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因为这种方式比其他方式隐蔽性更好,所以在实际作用时往往被更多纳税人采纳。然后是消转,即对已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直接选择自己“消化”,即纳税人不选择提高销售价格也不选择压低生产成本。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如降低生产成本、产品销量还有扩大的空间等,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经荷管理,深挖内部潜力。由课税商品在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获得的额外利润来消除税负。再然后就到了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是它的别称,即购买生产要素的人将未来购买的生产要素需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人的价格提前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销售者这种方式的人大部分是一些可以增值的产品,比如土地、房屋、股票等,税收资本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是把经济交易每次所得税款,随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款转嫁,而税收资本化则是一次性地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转移,因此它客观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税负后转形式。通过纳税人转嫁税负的基本方法可以得知:税负转嫁必然附带着价格背离价值的运动。不论纳税人是提升价格还是压低价格,或者两者兼之的方式以此达到税负转嫁的目的,其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价格背离价值部分取得的差额来补偿其应纳税额的同时,税负转嫁不仅需要自由定价的基本条件之外,而且还需要根据经济的景气情况、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商品自身的特性(比如此商品是否是必需品还是非必需品,是否有代用品和L代用品之间的比价情况)等非主观因素而定,而不能随心所欲。征税对象课税的目标被叫做征税对象,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相关需求和征收某种特定税的目的,会明确对哪些产品征税,也同时也会确定征收范围。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构成,税率等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课税对象数量的的变动将直接被征税数额的数量大小决定,这也是它在税收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原因。确定课税对象,首要选定税源。税源是在分配过程中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形成的各类收入。它一般表现形式是利润、利息、股息、工资等。税源既可以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举例来说,纳税人的利润所得都是征收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针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是课税对象,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和财产所有人的收入是税源。由此不难看出课税对象和税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是为什么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依据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注意不断变化的税源,针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选择,并且对税种恰当的选择。课税对象的选择至关重要,如果选择课税对象时不恰当,纳税的作用不仅发挥不了,严重更可能会造成税源萎缩,税收枯竭。之所以课税对象成为了税制中的基本要素,是因为它不但决定了本税种的性质和作用,甚至本税种的名称也由它确定。因为现如今各国的社会制度各不相同,所以在经济结构、自然条件等方面,彼此也有差异,上层建筑进而影响了经济结构,当然,税制结构也是存在差异,对于税种的设置多少,名称设定都大不相同。所以对这些不同的税制和各种各样的税种的研究由此而生,为了研究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税收的负担状况、税收来源的分布等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深究,这是为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提供相应的依据。因为各人的分析角度不同,所以也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以下几种(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什么是对流转额课税呢?它是一种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流转环节进行征收的税。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全都属于对流转额课税,其具有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以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前提的特点。而结合这些特点,就可以很轻易的发现,对流转额课税的税制在制订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客观商品经济的情况,从决定要征税的商品类别、商品流通环节、征税时的税率等等,其收到商品经济的很大影响。然后,流转额在对流转额课税的税额大小起到决定作用,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且对流转额课税这一税负在自由运行的市场经济现状下能够轻易的实现转嫁。对流转额课税有这很多好处,它对国家进行资金的积累有着很大的帮助,其计税时将流转额当做基础,就算企业的成本发生了变化,税额也能保持稳定,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具有稳定性,所以说其具有稳定财政的作用。什么是对收益额征税呢?它是一种将纳税人的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即对其收益额开征的一种税。收益额体现在不同主体上,其名称也各不相同,其中,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收入是个人的收益额,利润所得额是企业的收益额,而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对收益课税。而对收益课税与对流转额课税有着很多的不同点,这也是它所具有的特点,第一,对收益额课税时,由于国家在制订税率时,参考了纳税人所具有的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在对待不同企业时,按照“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远的来进行收益额征税,因此有没有收益和收益多不多就对税收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制约,导致了该税收不具备较强稳定性,不如流转税类可靠。第二,收益时间对于税收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工商企业的利润结算期对于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收益季节对农业税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受到以上影响,就限制了其征税周期,迫使其减小征收次数,而通常用分期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进行征收。第三,该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收益,因此便于合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四,收益税相比对流转额征税更难转嫁,这是因为很难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对工人的工资很难进行下调,也很难持续让工人加班。什么是对财产的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增税,以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包括在其中,其开征是将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财产的征税有着许许多多的特点,第一,其面向范围广,覆盖广大老百姓,因此其具有较小、较分散的税源。第二,财政在财产税类的收入具有稳定性,这是与流转税额和收益额相比,财产额的变动数量很小的缘故。第三,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的放开,使得地方政府更加容易实现征收管理的灵活化,让征税的效率得到更大的提高。什么是对行为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与城建税等都属于对行为征税,其开征是将那些特定行为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行为征税有着税收选择上的灵活性这一特点,而这也是它的优点,如此一来,它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实现对某一行为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税收调节,让税收调节与国家的政策需求和现实要求相结合,便于国家开展调控。(2)按税收收入形态分类实物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不是货币,而是以那些类似粮食、棉花、牲口等实物来收缴的。在我国实行的实物税,主要是在1985年之前的农业税的收缴,而在这之后,就开始逐渐用货币税来代替实物税,最终于2006年取消了实物税。货币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就是货币,而纳税人在缴纳货币税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来实现,如通过现金缴纳,通过支票缴纳等,货币税的形式相比之前的实物税是一个显著的进步,意味着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使得国家财政的管理与使用更加便利。(3)按税收的课征方法分类定率税,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率来进行税款的收缴,它有着许多有点,如它有着更加简便的征收过程,是更加稳定的税收来源,可以起到稳定国家财政的作用,同时能够帮助经济更好发展,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推行。对于摊派税来说,其又被叫做配赋税,它是将国家提前规定好的应该征收的税的总额来照规定好的份额来分摊下去,来分别确定全部的纳税人和课税的目标应该缴纳的额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施行,有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4)按税收的计征依据分类用应税产品的价格来对税款进行计算,这是从价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价税包括多种多样的流转税,其有着税额发生增减是伴随着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的特征。用应税产品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数量来对税额进行计算,这是从量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量税包括资源税,其有着不随价格上升或下降而发生变化,而只是关联着课税对象的目标变化的特点。(5)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包括了税金的,就被称作,这是其判断依据与定义,而价内税包含着相当多数的对流转额课税。价外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不包括税金的,它要在价格之外进行税金的附加,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少见,只占了税种中的一小部分。(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分类纳税人无法通过一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而负税人一定是纳税人本身,这就是直接税,直接税包括了很多种,其中有财产税、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如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实现这一点,那么这里的负税人就可能不是纳税人,这就是间接税。不容易转嫁的是直接税,而与之相反的间接税就属于容易转嫁的一类,而这也是在对比中得出的,具体需要依照价格运动的基本原理来决定是都进行税负的转嫁。那些只是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作为标准,来对某些税进行绝对化的判断,就脱离了现实情境。(7)按税收收入归属分类中央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中央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的营业税,以及海关关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这些税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中央财政所有,因此就都属于国家税,也被称为中央税。地方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牧业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地方财政所有,它们于是就被称为地方税。按照上面的分类方法,地方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地方的税种,中央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中央的税种,那么对于像增值税这样,地方与中央都能够分到一定份额的税种,我们在对它们分类时,就把它们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上面提到的各种方法进行总结,它们都是按照特定的要求来进行分类的,在这里面,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进行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由于课税对象才是税法最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对经济的调节效果与作用就会随着课税的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此一来,就需要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来分别进行税收制度的制定,在征管方法上,也需要适应不同的课税对象来制定,结合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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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博士论文题目
1、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中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
2、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管理研究
3、企业集团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研究
4、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5、科技型中小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外包风险管理研究
6、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7、品牌生态系统风险管理研究
8、农村新型金融组织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9、EPC模式下我国国际建筑工程投资风险管理成效研究
10、基于绩效考核下的国有控股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11、中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12、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及其实证研究
13、农业天气风险管理的金融创新路径研究
14、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管理研究
15、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16、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研究
17、美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18、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
19、逐段决定复合泊松风险模型的最优控制问题
20、煤炭企业营销风险预警管理研究
21、国有煤炭企业全面风险演化机理及管控体系研究
22、基于创业板的风险投资IPO市场效应研究
23、广义非对称金融风险测度及应用研究
24、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研究
25、我国商业健康 保险 风险管理研究
26、PPP模式建设项目隐性风险研究
27、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28、产品市场竞争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方式研究
29、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
30、信用衍生品发展与银行业稳定:理论与实证
31、风险导向审计准则实施效果研究
32、西北太平洋柔鱼生物经济模型及管理策略评价
33、基于不同风险度量和交易约束的投资组合选择问题研究
34、乳制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价与监管研究
35、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研究
36、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模式研究
37、蔬菜产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管理研究
38、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动态能力评价研究
39、基于复杂网络的对外投资 企业战略 风险识别及预警模型研究
40、基于模糊理论的无锡市地方税收风险管理研究
41、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模式与风险评价研究
42、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分析及监管改革研究
43、上市建筑企业营运资金管理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机理研究
44、基于SV模型和EVT理论的金融极值风险度量研究
45、对外投资动因、政治风险、制度距离与区位选择
46、基于KMV模型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测算研究
47、保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48、分税制度下城投债的适度发行规模研究
49、保健类商品信任机制与购买行为研究
50、企业跨境上市对竞争优势的影响研究:战略风险治理的视角
51、基于经济资本的中国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研究
52、我国村镇银行信用风险传导机理及管控模式研究
53、标会研究--风险、投资效率及其他
54、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防范和监管研究
55、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研究
56、台湾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演进及风险管理
57、股指期货市场的定价、功能和风险监管研究
58、基于风险管理的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
59、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度量管理研究
60、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要问题研究
物业管理论文题目
1、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营销模式研究
2、我国保障性住房社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3、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4、区分所有物业自治管理制度研究
5、中国物业管理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实践初探
6、“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评析
7、A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创新研究
8、人民调解在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与完善
9、物业管理企业风险管理研究
10、可持续发展的物业管理研究
11、物业项目管理中员工压力源、工作倦怠与团队效能关系研究
12、现代物业管理中移动服务系统的采纳研究
13、我国物业管理业问题与对策研究
14、物业管理委托的法律思考
15、住宅小区业主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
16、BIM技术在办公建筑设计及物业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7、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18、城市物业管理组织体系研究
19、绿色建筑物业管理的评价和评级研究
20、从物业管理的性质看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
21、从盈亏平衡分析看居住性物业管理的规模经营
22、__市__区物业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23、居住区物业管理的研究现状与对策分析
24、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思考与建议
25、我国物业管理问题初探
26、智能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初探
27、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趋势及对策
28、从 市场营销 看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必要性
29、浅析社会保障性住宅的物业管理
30、提高普通居民住房的物业管理水准的对策研究
31、规范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初探
32、企业推行物业管理的重要性
33、论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34、论我国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战略
35、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的构想
36、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困境研究
37、信息技术与物业管理专业课程整合之实践研究
38、__房地产中介公司营销策略研究
39、__物业管理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40、基于空间可视化技术的小区物业管理系统
41、基于服务的商业地产webgis研究与实现
42、创远第三城房地产开发项目 营销策划 研究
43、现实视域下的安全保障义务
44、scs体育馆管理创新研究
45、c_物业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46、物业管理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47、我国物业服务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
48、yc公司翰林苑项目分析
49、生态社区建设实践探索
50、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模型及实证研究
51、沈阳方圆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52、高空落物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53、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行政管理体系研究
54、物业服务企业营销力研究及提升途径探析
55、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地位之研究
56、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研究
57、物业管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
58、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中的成本控制研究
59、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研究
60、论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
项目管理论文题目
1、浅析中国MBA 教育 的挑战和对策——以学生、教师、 教学 方法 到项目管理为视角
2、不断推进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培养向高层次发展
3、美国AACSBInternational、英国AMBA及欧洲EQUIS高等管理教育认证机构的比较对我国MBA项目的启示
4、S大学医院管理MBA项目的学员满意度分析及启示
5、华侨大学MBA项目战略研究
6、G校MBA教育项目企业化管理研究
7、国际化工商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实践
8、“傍大款”是中小企业的战略选择
9、A高校MBA教育价格策略研究
10、我国高校MBA项目发展策略研究
11、浅析项目化管理理论,创造企业核心能力
12、HL大学MBA学员满意度调研分析
13、 财经 类院校MBA教育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14、医院管理MBA案例教学的满意度研究
15、现代项目管理在中国的应用研究
16、项目管理成熟度模型及其评估方法研究
17、项目管理理论与方法体系研究
18、基于路径分析与模糊数学相结合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估方法研究
19、项目管理的应用与实践研究
20、应用代建制模式若干问题的探讨
21、项目管理成熟度模型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22、项目管理在科研项目管理的应用研究
23、企业多项目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24、国际国内工程项目管理现状比较研究
25、大型IT项目管理方法研究
26、基于Partnering的项目管理机制研究
27、业主方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职能研究
28、先进项目管理技术的理论方法及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29、项目管理方法在海洋工程中的应用研究
30、房地产开发全过程项目管理研究
31、国内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对比分析研究
32、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改进研究
33、制造型企业项目管理能力评价模型构建及应用研究
34、精细化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35、G公司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项目管理优化研究
36、A公司嵌入式系统项目管理
37、管理学院MBA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38、中国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分析
39、荷塘区“荷塘月色”项目规划研究
40、S商学院MBA学生干部胜任力模型构建与运用研究
41、奥的斯备件中心存货管理系统分析与控制
42、CB生物药物研发多项目管理研究
43、我国高等管理教育专业学位项目网络营销研究
44、奥镁公司隧道窑余热回收项目管理案例研究
45、T汽车零部件公司产品研发项目管理的改进研究
46、基于网络游戏《远古幻想Online》的项目计划书
47、警苑工程业主方管理机构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48、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教育项目竞争战略研究
49、华侨大学MBA教育项目营销战略研究
50、《案例》:广东南方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城域网项目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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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载《法律与社会》,1996年第1期。2. 《国际冒牌货贸易的法律问题》,载《经济与法》,1996年第8期,第22-25页。3.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载《宁波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第112~120页。据该文修改成文的论文《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几个法律问题》,于1996年11月获华东政法学院“第三届韬奋学术节”优秀论文一等奖。4. 《论大陆架划界争议中的公平原则》,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总第16期,第32~35页。5. 《浅谈国际贸易中冒牌货之法律问题》,载黑龙江省法学所主办《法学与实践》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72期),第15~18页。6. 《美国商业银行法的新发展》,载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法学研究》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89期)“外国法制”专栏,第45~47页。7. 《国际保理及其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法律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第19期(1996年冬季号),第54~60页。8. 《证券纠纷案件的新特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2日。9. 《国外投资银行业:发展特点及其借鉴》,载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主办《国际经济合作》杂志,1997年第2期(总第134期)“国际金融”专栏,第48~51页。10. 《“其士”内幕交易案审结,香港证监会以败诉告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5日。11. 《海外官司获胜,国内债务难偿——海虹控股有关公告的情况分析》,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31日第1版。12. 《基础已经奠定,架构已经形成——析我国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有关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3日。13. 《透支纠纷是非曲直可断定》,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6日。14. 《品牌不能乱喊价,无形资产评估必须依法进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0日。15. 《陈年老帐怎么算,解放前“老股票权益申领须依法行事》,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5日。16. 《国有股权管理的配套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0日,第1版。17. 《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推动股份公司发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第1版。18. 《亦喜亦忧谈质押——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质押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19. 《谈香港加快处理内幕交易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3日。20. 《国有股权益不容侵害》,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9日。21. 《连环纠纷尚未了,质押担保接踵来——析让人眼花缭乱的法人股“运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日。22. 《法律意识增强,行为更须规范——中国上市公司中报述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16日23. 《遵守自律规范,推动市场发展——谈〈全国保险业公约〉的启示》,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0日。24. 《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谈新刑法实施对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意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5. 《贯彻罪行法定原则——析新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6. 《如何认定证券犯罪》,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7. 《纠纷初审结,分歧未消除——宁波华通500万股法人股股权争议双方均称将上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日。28. 《抓住机遇,难中求进——析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焦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5日第1版。29. 《联交所规范公司运作不手软,21家上市公司被停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7日。30. 《既是稳定调节器,又是发展推动力——析投资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2日,第1版。31. 《牵线搭桥,功不可没——谈证券商载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9日第1版。32. 《建章立规重治理——析我国部分省市规范股份公司运作的做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0日第1版。33. 《有突破才有发展——谈上市公司业务突破对其发展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6日第1版。34. 《用好证券市场的“壳”资源——上市公司“换壳”对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2日,第1版。35. 《股份合作制不是过渡形式》,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7日。36. 《股权转让缘何日趋活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8日,第1版。37. 《积极探索股票案件审判工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2日。38. 《健全法规,规范行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与转让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3日。39. 《股权运作,规范现行——中国第一次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研讨会综述》,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6日。40. 《企业投融资效率亟待提高》,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3日。41. 《股市投资须防盗》,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25日。42. 《引入投资银行机制,推动证券公司发展》,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主管,对外开放办及特区办主办《开放潮》杂志,1998年第3期(总第27期)第36~37页。43. 《关于完善我国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载《上海投资》杂志,1998年第九期(总第123期)“法苑”专栏,第59~62页。44.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业大转换透视》,载上海市国资委主办《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财经广场”专栏,第17~21页。45. 《日益活跃的股权转让原因透析》,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第22~24页。46. 《发展直接融资此其时矣――关于提高我国企业投融资效率的思考》,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10期“财经广场”专栏,第23~27页。47. 《期货公司越权平仓改单,法院判承担赔偿兼堂费》,载《香港商报》1998年11月20日B6版。48. 《期货市场国际规范的新发展》,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49. 《GLOBEX及其法律意义》,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0. 《国际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历程、现状和原则》,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51. 《英国期货市场的立法与自律监管》,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52. 《日本期货立法的特点》,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3. 《美国期货立法探析》,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4. 《证券法对外资股市场的影响》,载《香港商报》1999年1月7日,第D1版。55. 《欧元:How do you do? 》,载《上海国资》杂志,1999年第1期第43~46页。56. 《透视香港创业板市场――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新途径》,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4期“关注金融”专栏,第19~21页。57. 《中国大陆设立创业板市场的障碍与对策》,载办《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5期第35~37页。58. 《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引人关注》,载《上海证券报》1999年10月19日。59. 《香港二板市场“特别快车”》,载《上海国资》,1999年第10期,第页。60. 《创业板,香港的“那斯达克”? 》,载中国作家协会主管、中华文学基金会主办《环球企业家》杂志1999年第11期。61.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6期(总第36期),“特别栏目”“加入世贸组织:影响分析及前景展望”,第25~26页。62. 《中国证券市场直面入世冲击波》,载《上海国资》杂志,2000年第1期,第42~45页。63. 《发挥监督功能 规范市场运行——论证券新闻与证券法制的辩证关系》,载《中国记者》杂志,2000年第3期。64. 《中国信托业的创新与发展》,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第1版。65. 《信托业迎来发展新契机》,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66. 《网上证券交易推动证券服务迈向更高层次》,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2期,第40-42页。67. 《新股发行的市场化及其影响》,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7期,第27-30页。68. 《询价制是否带来市场博弈新格局》,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2月2日。69. 《法律环境堪成有利,信托公司直面外资参股》,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70. 《信托业务创新有制度优势》,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71. 《证券法修改应注意与公司法协调》,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9日第8版。72. 《2005:信托机构厉兵秣马》,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11日。73.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律问题研究》,独著,10000字,上海经济法论坛2006年首届年会论文,大会宣读,2006年7月15日。74. 《构造我国金融期货法律体系》,独著,8000字,载《国际金融报》2006年8月17日第六版“论坛”专刊整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投资与证券》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第104-108页。75. 《国外证券税制发展特点及其借鉴》,独著,10000字,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财税法学理论研讨会核心论文,2006年11月18日大会宣读;刊载于《东方财税法研究》(2007),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载第88-100页。76. 《论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独占权制度》,独著,4000字,载《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1期,第45-47页。77. 《关于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讨会”主题评论,2007年5月24-25日,山西太原。78.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十大法律问题研究》,载陈大钢主编《创新型国家与经济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122-134页。79. 《中国法律翻译的回顾与建议》,独著,13000字,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2009年年会暨第二届浦东翻译论坛—“翻译推动浦东法治化进程国际论坛”(International Forum for Legal Transl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主题发言论文,2008年9月20日。80. 《金融法若干术语的英汉翻译与应用研究》,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60-67页。81. 《商事调解及其在金融纠纷解决中的应用》,独著,8000字,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2009年商事调解员大会撰写的论文,2009年6月18-19日。82. 《金融监管及其国际化的法律问题》,独著,17000字,中国国际法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学术论文,2009年6月20-21日于华东政法大学及上海银河宾馆。83.《研讨金融法治建设,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独著,7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84.《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优化法制环境研究》,独著,12000字,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学术论文,载中国法学会、同济大学《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论文集》(上)第1-12页。85.《WTO体制下大中华经济区的法律问题》,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86. 《关于我国财经类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的思考与建议——以上海金融学院产学研开放式合作与管理为视角的研究》,独著,18000字,被2010年全国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举办了首届“中国高等财经教育论坛”采用,编入其年刊《高等财经教育研究》,于2011年4月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87.《关于浦东新区科普国际交流平台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吴大器、丁海涛、张学森 合著,12000,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