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在依法行政的社会大环境下,从宪法定位来讲,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广泛的监督权,既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二、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一)抗诉抗诉的范围非常明确,属于事后监督。《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二)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使用对象既包括法院,也包括行政机关。一是对法院使用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审判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和错误的生效裁判。二是对行政机关使用检察建议。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各种违法行为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其改正或者整改。(三)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使用对象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主要运用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对于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特别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促使行政主体自行改正。(四)提起公诉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一些法律依据。在其他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参与公益案件或者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此外,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宜设置相应的前置程序,即通知相关行政主体纠正违法行为的机制,以给予行政主体自我纠正的机会,督促其主动纠正,防止滥用诉权。(五)其他救济渠道除以上所述的监督方式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方式进行监督,提高监督实效。一是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应移送相应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查处,需要多加关注的是案件线索的来源问题。二是针对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调阅审判卷宗、列席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参与诉讼。三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易出现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与相关部门会签文件,明确行政检察职责分工,构建线索移送、信息交流、工作协作机制。三、行政检察监督的保障(一)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对行政检察监督的性质、地位、范围、监督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在《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程序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二)设置专门的行政检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检察监督机构,专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可以考虑在省级检察机关内设置行政检察处,在地市级检察院设置行政检察科,与民事检察处( 科) 并列,有条件的县( 区) 级检察院设置行政检察股( 科) ,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确保把行政检察工作具体落实到位。(三)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的衔接机制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构建方面,笔者认为,可以成立一个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监督保障协调机构,各组成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保持经常性的相互联系。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当地政府会签关于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规范性文件,等等。(四)赋予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必要手段一是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取证权。二是赋予检察机关调卷权。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知情权、审查权、建议权、重大程序参与权等更加完备的检察权能,为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