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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论文
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在是我为您整理的上海政法学院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为了有效提升法学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文章在阐述了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案例教学法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并从案例选择、案例教学以及具体的实践方式三方面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法学实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数量的不断增多,对大学生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的优势是可以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能够有效提升大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与专业素养,必然会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程,并为改革提供一定的方向,意义重大。
一、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
(一)能力主导,重在探究
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旨在提升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为此,教师需要培养学生自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为了达成此目标,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要采用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型模式,还要留有充足的时间让学生能够思考问题。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通过案例讨论,会自觉形成学习压力,进而探究问题,完成自主学习、自主探析的全过程,进而有效提升学生的思维、表达、分析以及探究能力。
(二)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脱离了传统的教学模式,改变了单一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上能够真正参与到教学中。学生在此教学环境下,师生间、学生间的互动交流更加频繁,营造出了一种“师生平等”的和谐氛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大增强。与此同时,教师的角色也从“主导者”转变为“引导者”,能够对学生学习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进行纠正,并予以补充,最终实现教学相长。
(三)轻结果重过程,理论实践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接触到法律职业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实际情况。案例教学法能够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探讨复杂问题发展的多种可能性,而不是让学生追寻单一的“标准答案”。案例教学法重在过程,而非结果。利用案例教学法,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进而掌握多角度的思考方式与能力。同时,案例源于实践,这也将有利于学生归纳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只重视理论教学的教学方法,它更能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意义
(一)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只有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个体案例当中,才不会让法学的相关理论显得空洞。也只有利用学到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案例问题,才能让法学理论更有实际应用价值。
(二)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理论知识需要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不断的检验和分析,才能确保理论知识能够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依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对真实、典型、疑难的案例进行提炼、分析,是法学理论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应用的一种体现。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进一步分析,能够加快理解及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速度。
(三)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提升
反复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能够让学生具有更加完整的法律运作意识与应用意识。按部就班地学习理论知识,将大大约束学生的思考范围,学生只有通过反复练习,懂得如何运用法学理论解决不同的案例问题,才能具备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必要的案例教学课程,可以让学生通过实际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
(四)丰富学生的课堂教学内容
在大学四年的本科学习阶段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内容,而且还要进行更深入的专业学习,其包括如何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的案例等方面。为避免大学生的理论课程显得空洞,也为了让他们可以在实际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获得更多的知识经验,及时地采取案例教学法显得十分必要。案例教学法就是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的民事案例当中,让理论知识能够成功地解决实际问题,并建构适合自身需求的学习体系。
三、案例教学法的要求
(一)对教师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必然会涉及到诸多因素,因此,对于教师的要求颇高。同时,为了成功推行案例教学模式,保证案例教学法的效果,教师的教学水平至关重要。案例教学法突破了灌输式教学模式的限制,教师要专注于培养学生的能力,要让自己成为教学的“组织引导者”。一名优秀的案例教学教师,必须要有广博的知识和极强的课堂驾御能力,才能在教学中完成划分专题、选择案例、布置任务、层层设问、启发思维、总结归纳等一系列明确的任务。因此,教师一般要按照以下两项要求落实案例教学法。
1.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在开展案例教学活动时,应是有明确的计划。教师需要清算总课时,并参考教学大纲,选定本学期所开课程中的重点专题。然后以重点专题为基础,寻找相关的专题,确保案例中能够涵盖专题知识点。案例形式不限定,不论书面或是视听资料均可。在选定案例时,除了要选定相关的资料,还要确保案例符合三点要求,即案例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和疑难性。确认案例后,在课前将其交予学生,让学生根据选择好的案例和资料进行预习,并要求每个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或就该专题的某个方面写出自己的见解),以此保证案例教学的有效性。
2.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应将案例作为理论知识的延伸,让学生通过研究分析,学有所获。在课堂中,教师要起到指导的作用,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并选定小组组长。在学生预习分析案例完成后,要求每个小组代表作汇报发言,将自己小组取得的成果或者得出的结果结论予以展示。教师在概述理论知识背景后,再针对学生取得的成果或者得出的结果结论提出问题,让每位学生都参与到问题讨论中,教师针对有关问题表述前沿观点。
(二)对学生的要求
实施案例教学的最终目的,即让学生参与到法学学习当中。因此,推行案例教学法,对学生也会提出相应的要求。
1.学生要做好课前预习。在收到教师的案例资料后,学生先初步阅览资料内容,再进行二次阅读,在此过程中,学生要对资料内容进行深化理解,对于存疑处做好记录,并进行深入探究和思考。在完成预习后,将阅读相关资料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果在课上予以展示,并与教师、同学交流探讨,进而完成理论吸收并加以深化。
2.学生在课堂中应积极表现。在课堂上,学生要抓住教师给予的发言机会。同时,依照自己的兴趣,在严格的成绩评定制度准则下,重视自己的课堂表现。一般而言,课堂表现是学生成绩的主要评定标准之一,课堂表现占比50%,考试成绩占比50%。按照评定标准,学生在交流看法、交换意见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地表述自己的见解表述,以增加自己的自信心。
四、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选择
案例选择要多元化,复杂化。在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选择应该更加多元化,教师不能仅仅将案例视为书本知识的补充。单一、简答的案例,其实践性往往较差,复杂的案件,更加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能力。如果学生长期接触的都是简单的案件,在步入社会,面临复杂多变的真实情况时,往往会感觉无从下手。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要以学生讨论为主,教师启发为辅。在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就是辅导。大学生在拥有较为完善的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逻辑能力也相对较强,因此,教师应该将学习的主动性交给学生,为他们营造一个自由的讨论环境,学生在这些讨论中获得启发和思考,而教师则确保讨论的内容不偏离原先预定的主题。这种以讨论为主、启发为辅的教学方式,更加有利于学生专业素养的提升。课堂讨论步骤可细化为以下四点。
1.明确规则。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研究,不同的小组分配不同的案例,讨论的时候依照顺序进行合理安排。每个小组发表观点之后,要预留一些相互讨论、相互思考的时间。
2.提出观点。每个小组讨论完成之后,由一名代表总结本组的观点并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观点要明确,语言要简练。其他成员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认真记录,并针对报告提出相关意见。
3.展开讨论。教师作为“导演”要控制好课堂环境,对学生的发言进行引导和点拨,避免主题偏离或冷场。
4.案例反思。通过案例的研究讨论,教师对各组研究报告进行总结分析,并组织学生拓展思考。比如,根据案例,列举出类似的案例与相似的案件,帮助学生进行多方位思考,找出案件类型的主要特征、争议焦点、解决模式等。
(三)具体实践方式
1.学生讲解,教师评价。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内容可以采用学生讲解,教师评价的方式。教师在初次上课时列出本学期授课的专题内容,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教师首先讲授一个专题作为示范,向学生列出各专题的要点或要求。比如,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专题,列举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国内外的立法案例,以及以后的发展趋势等等。最后,对当前争议较大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以供学生课后思考。教师需要把握好首次课程的示范流程,让学生明确专题中的要点和重点。同时,鼓励学生提问。在讲授完成之后,学生依据专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大家对此进行讨论。从第二次课开始,每一组的成员轮流扮演主导者的角色,组内学生事先分工,按顺序讲解,教师要在结束后点评。如果专题内容比较复杂,主导学生可以提供思考路径,供大家研讨,不明白的学生可以直接向主导学生提问,教师可给予补充。学生作报告也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教师选定或设计问题,学生按要求查找资料,独立完成报告,并回答同学们的提问。在此过程中,学生是整个活动的实施者。
2.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研习理论后必须要让学生尝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实践操作性很强的法学理论,如合同法等。前期的理论讲授、案例筛选、争议点归纳、成员分工等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就可以达到预定的目标。课堂讨论中,第一部分专门讲授基本理论知识,讲授的专题内容要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与针对性。第二部分针对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讨论,鼓励学生阐述不同的观点,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此外,教师还要观察学生的讨论情况,以更好地了解学生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予以指正,并调整教学内容,使其更具针对性。第三部分教师归纳总结。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案例的答案并不是唯一的,关键是论证时要有理有据。在下课前,应提前通知下节课的主要内容,同时布置一个案例让学生作预习准备,问题在下节课解答。这些案例应能代表该领域目前的发展方向和争议点,学生并不能简单地得出答案。这会促使学生去认真查找相关资料,以便下一节课有针对性地听讲。
五、结语
研究生教育属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人才,对于国家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案例教学法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的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1]仇琛.教育创新与高校教师科研素养关系探析[J].现代职业教育,2015(13):18-19.
[2]李杰,罗洪,杨金华.培育科研素养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路径分析[J].大连大学学报,2013(2):142-145.
[3]沈雪彦.医科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人文素养:访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彭裕文教授[J].中国研究生,2012(11):7-8.
上海政法学院1所一本类的重点类院校,并不是二本类院校
根据公开信息可知:自2016年开始,上海本科一批、二批合并为本科批,上海政法学院在全国基本上是第一批次招生,所以我们通常认为上海政法学院是本科大学。
教育部门并没有划分上海政法学院是一本还是二本大学,毕业证上只有本科和专科之分,是几本只是民间的说法,到底是一本还是二本通常是根据该大学在各省份招生批次来决定的。上海政法学院在上海是本科批次招生,我们通常认为上海政法学院是本科大学(自2016年开始,上海市高考将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合并为本科批招生)。如果你不是上海考生,上海政法学院在你所在的省份是本科一批招生的话,你也可以说上海政法学院是一本大学。本科一批(the first batch of undergraduate),又称重本或一本,是指在中国大陆普通高考录取招生期间于本科学历层次中第一批次招生的学校,分数线一般要达到本科一批录取线。学制通常为4-6年,学生正常毕业后授予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本科一批学校一般是985工程、211工程、部分高水平省属重点院校、省部共建院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院校(小211工程)、港澳重点(获准在内地统招的港澳知名学府)等不同类型的院校。部分省市已经或准备将本科一批与本科二批合并共同招生或取消高考本科录取批次的划分。上海政法学院是上海市属的一所以法学为主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政法类高等院校,学校坐落在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是中央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培养院校。学校始建于1984年,历经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大学法学院等办学阶段。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的基础上建立上海政法学院,成为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上海市司法学校(1956年成立)整建制并入。
学校设有法律学院(调解学院)、经济法学院(丝绸之路律师学院)、国际法学院等二级学院和体育部等教学部门。开设有法学、监狱学、知识产权、经济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等30多个本科专业(方向)。并于2014年起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与此同时,上海政法大学拥有一支专业理论功底扎实、与国内外实务界密切联系、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国际视野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700余人,其中不乏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等众多优秀师资力量团队。
截至2016年10月,学校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建设项目6项,上海市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个,上海市级卓越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3个,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6个,上海市属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建设项目2项;有司法部精品课程1门,上海市级精品课程17门(其中,上海高校市级体育和健康教育精品课程3门),上海市级重点课程44门。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监狱学、社会工作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法学、监狱学
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际经济与贸易、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学
上海市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法学、工商管理
上海市属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社会工作
国家级培训基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
上海市卓越人才培养基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卓越新闻人才培养基地
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法学(刑事司法方向)专业本科教育高地、监狱学专业本科教育高地、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育高地、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高地、国际政治专业本科教育高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
上海高校紧缺艺术人才创新工作室:纪录片大师工作室
据《上海政法学院2018-2019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显示,学校有专任教师540人,外聘教师261人,教师总数671人。其中,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54人,占教师总数的 ,具有副高级职称者166人,占教师总数的,高级职称教师合计占比为,与上年基本持平。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者259人,占教师总数的。教师中具有海外学习经历者占教师总数的 20%以上。2018年,获批“高校紧缺艺术人才创新工作室项目”1项、浦江人才计划1人,1名教师获晨光学者项目资助,1名教师获曙光学者项目资助。11名教师获得上海市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 项目资助,10人分别获得教书育人楷模、管理育人楷模、服务育人楷模称号。有2人为东方学者特聘教授,5人获得东方学者计划立项,5人入选上海市浦江学者,7人入选曙光学者,11人入选晨光学者,市级教学团队2个,3人获得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人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称号,2人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名教授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名教授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学校有4名教师入选上海高校国外访学(进修)计划,3名教师入选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 访问学者计划,4名教师入选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3名教师分别到复旦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攻读博士,提升学历学位层次。3名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开阔其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视野。16名青年教师获 2018年度“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专项资金”资助。
截至2019年12月,学校有1个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2个教育部批准备案建设的区域和国别研究中心,2个上海市重点研究基地,33个研究中心。
据《上海政法学院2018-2019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显示,2018年,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6项,获批上海市哲社规划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项目等省部级项目21项,获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3项,获批市教委等厅局级研究项目12项,获“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立项2项,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6项,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立项2项。学校教师共雷竞技电竞330余篇, 其中重要核心23篇,CSSCI核心论文120余篇,一般期刊120余篇,重要报纸13份,一般报纸17份,刊于论文集28篇,专著30部。
上海政法学院毕业要求不高。根据查询公开信息,2022年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招生章程已发布。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每科成绩都要合格,不挂科,雷竞技raybet手机网页通过答辩,即可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上海政法学院论文
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在是我为您整理的上海政法学院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为了有效提升法学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文章在阐述了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案例教学法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并从案例选择、案例教学以及具体的实践方式三方面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法学实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数量的不断增多,对大学生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的优势是可以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能够有效提升大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与专业素养,必然会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程,并为改革提供一定的方向,意义重大。
一、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
(一)能力主导,重在探究
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旨在提升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为此,教师需要培养学生自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为了达成此目标,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要采用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型模式,还要留有充足的时间让学生能够思考问题。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通过案例讨论,会自觉形成学习压力,进而探究问题,完成自主学习、自主探析的全过程,进而有效提升学生的思维、表达、分析以及探究能力。
(二)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脱离了传统的教学模式,改变了单一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上能够真正参与到教学中。学生在此教学环境下,师生间、学生间的互动交流更加频繁,营造出了一种“师生平等”的和谐氛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大增强。与此同时,教师的角色也从“主导者”转变为“引导者”,能够对学生学习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进行纠正,并予以补充,最终实现教学相长。
(三)轻结果重过程,理论实践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接触到法律职业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实际情况。案例教学法能够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探讨复杂问题发展的多种可能性,而不是让学生追寻单一的“标准答案”。案例教学法重在过程,而非结果。利用案例教学法,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进而掌握多角度的思考方式与能力。同时,案例源于实践,这也将有利于学生归纳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只重视理论教学的教学方法,它更能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意义
(一)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只有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个体案例当中,才不会让法学的相关理论显得空洞。也只有利用学到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案例问题,才能让法学理论更有实际应用价值。
(二)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理论知识需要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不断的检验和分析,才能确保理论知识能够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依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对真实、典型、疑难的案例进行提炼、分析,是法学理论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应用的一种体现。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进一步分析,能够加快理解及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速度。
(三)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提升
反复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能够让学生具有更加完整的法律运作意识与应用意识。按部就班地学习理论知识,将大大约束学生的思考范围,学生只有通过反复练习,懂得如何运用法学理论解决不同的案例问题,才能具备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必要的案例教学课程,可以让学生通过实际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
(四)丰富学生的课堂教学内容
在大学四年的本科学习阶段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内容,而且还要进行更深入的专业学习,其包括如何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的案例等方面。为避免大学生的理论课程显得空洞,也为了让他们可以在实际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获得更多的知识经验,及时地采取案例教学法显得十分必要。案例教学法就是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的民事案例当中,让理论知识能够成功地解决实际问题,并建构适合自身需求的学习体系。
三、案例教学法的要求
(一)对教师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必然会涉及到诸多因素,因此,对于教师的要求颇高。同时,为了成功推行案例教学模式,保证案例教学法的效果,教师的教学水平至关重要。案例教学法突破了灌输式教学模式的限制,教师要专注于培养学生的能力,要让自己成为教学的“组织引导者”。一名优秀的案例教学教师,必须要有广博的知识和极强的课堂驾御能力,才能在教学中完成划分专题、选择案例、布置任务、层层设问、启发思维、总结归纳等一系列明确的任务。因此,教师一般要按照以下两项要求落实案例教学法。
1.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在开展案例教学活动时,应是有明确的计划。教师需要清算总课时,并参考教学大纲,选定本学期所开课程中的重点专题。然后以重点专题为基础,寻找相关的专题,确保案例中能够涵盖专题知识点。案例形式不限定,不论书面或是视听资料均可。在选定案例时,除了要选定相关的资料,还要确保案例符合三点要求,即案例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和疑难性。确认案例后,在课前将其交予学生,让学生根据选择好的案例和资料进行预习,并要求每个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或就该专题的某个方面写出自己的见解),以此保证案例教学的有效性。
2.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应将案例作为理论知识的延伸,让学生通过研究分析,学有所获。在课堂中,教师要起到指导的作用,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并选定小组组长。在学生预习分析案例完成后,要求每个小组代表作汇报发言,将自己小组取得的成果或者得出的结果结论予以展示。教师在概述理论知识背景后,再针对学生取得的成果或者得出的结果结论提出问题,让每位学生都参与到问题讨论中,教师针对有关问题表述前沿观点。
(二)对学生的要求
实施案例教学的最终目的,即让学生参与到法学学习当中。因此,推行案例教学法,对学生也会提出相应的要求。
1.学生要做好课前预习。在收到教师的案例资料后,学生先初步阅览资料内容,再进行二次阅读,在此过程中,学生要对资料内容进行深化理解,对于存疑处做好记录,并进行深入探究和思考。在完成预习后,将阅读相关资料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果在课上予以展示,并与教师、同学交流探讨,进而完成理论吸收并加以深化。
2.学生在课堂中应积极表现。在课堂上,学生要抓住教师给予的发言机会。同时,依照自己的兴趣,在严格的成绩评定制度准则下,重视自己的课堂表现。一般而言,课堂表现是学生成绩的主要评定标准之一,课堂表现占比50%,考试成绩占比50%。按照评定标准,学生在交流看法、交换意见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地表述自己的见解表述,以增加自己的自信心。
四、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选择
案例选择要多元化,复杂化。在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选择应该更加多元化,教师不能仅仅将案例视为书本知识的补充。单一、简答的案例,其实践性往往较差,复杂的案件,更加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能力。如果学生长期接触的都是简单的案件,在步入社会,面临复杂多变的真实情况时,往往会感觉无从下手。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要以学生讨论为主,教师启发为辅。在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就是辅导。大学生在拥有较为完善的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逻辑能力也相对较强,因此,教师应该将学习的主动性交给学生,为他们营造一个自由的讨论环境,学生在这些讨论中获得启发和思考,而教师则确保讨论的内容不偏离原先预定的主题。这种以讨论为主、启发为辅的教学方式,更加有利于学生专业素养的提升。课堂讨论步骤可细化为以下四点。
1.明确规则。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研究,不同的小组分配不同的案例,讨论的时候依照顺序进行合理安排。每个小组发表观点之后,要预留一些相互讨论、相互思考的时间。
2.提出观点。每个小组讨论完成之后,由一名代表总结本组的观点并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观点要明确,语言要简练。其他成员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认真记录,并针对报告提出相关意见。
3.展开讨论。教师作为“导演”要控制好课堂环境,对学生的发言进行引导和点拨,避免主题偏离或冷场。
4.案例反思。通过案例的研究讨论,教师对各组研究报告进行总结分析,并组织学生拓展思考。比如,根据案例,列举出类似的案例与相似的案件,帮助学生进行多方位思考,找出案件类型的主要特征、争议焦点、解决模式等。
(三)具体实践方式
1.学生讲解,教师评价。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内容可以采用学生讲解,教师评价的方式。教师在初次上课时列出本学期授课的专题内容,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教师首先讲授一个专题作为示范,向学生列出各专题的要点或要求。比如,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专题,列举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国内外的立法案例,以及以后的发展趋势等等。最后,对当前争议较大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以供学生课后思考。教师需要把握好首次课程的示范流程,让学生明确专题中的要点和重点。同时,鼓励学生提问。在讲授完成之后,学生依据专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大家对此进行讨论。从第二次课开始,每一组的成员轮流扮演主导者的角色,组内学生事先分工,按顺序讲解,教师要在结束后点评。如果专题内容比较复杂,主导学生可以提供思考路径,供大家研讨,不明白的学生可以直接向主导学生提问,教师可给予补充。学生作报告也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教师选定或设计问题,学生按要求查找资料,独立完成报告,并回答同学们的提问。在此过程中,学生是整个活动的实施者。
2.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研习理论后必须要让学生尝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实践操作性很强的法学理论,如合同法等。前期的理论讲授、案例筛选、争议点归纳、成员分工等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就可以达到预定的目标。课堂讨论中,第一部分专门讲授基本理论知识,讲授的专题内容要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与针对性。第二部分针对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讨论,鼓励学生阐述不同的观点,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此外,教师还要观察学生的讨论情况,以更好地了解学生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予以指正,并调整教学内容,使其更具针对性。第三部分教师归纳总结。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案例的答案并不是唯一的,关键是论证时要有理有据。在下课前,应提前通知下节课的主要内容,同时布置一个案例让学生作预习准备,问题在下节课解答。这些案例应能代表该领域目前的发展方向和争议点,学生并不能简单地得出答案。这会促使学生去认真查找相关资料,以便下一节课有针对性地听讲。
五、结语
研究生教育属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人才,对于国家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案例教学法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的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1]仇琛.教育创新与高校教师科研素养关系探析[J].现代职业教育,2015(13):18-19.
[2]李杰,罗洪,杨金华.培育科研素养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路径分析[J].大连大学学报,2013(2):142-145.
[3]沈雪彦.医科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人文素养:访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彭裕文教授[J].中国研究生,2012(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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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撰写文献综述 一,什么是文献综述文献综述的概念文献综述是对某一学科,专业或专题的大量文献进行整理筛选,分析研究和综合提炼而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是高度浓缩的文献产品.根据其涉及的内容范围不同,综述可分为综合性综述和专题性综述两种类型.所谓综合性综述是以一个学科或专业为对象,而专题性综述则是以一个论题为对象的.文献综述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历史现状,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文献综述是针对某一研究领域分析和描述前人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到何程度,要求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动态,前沿性问题做出较详细的综述,并提供参考文献.作者一般不在其中发表个人见解和建议,也不做任何评论,只是客观概括地反映事实.文献综述的作用文献综述在于高度浓缩了几十篇甚至上百篇散乱无序的同类文献之成果与存在问题或争论焦点,对其进行了归纳整理,使之达到了条理化和系统化的程度.它不仅为科研工作者完成科研工作的前期劳动节省了用于查阅分折文献的大量宝贵时间,而且还非常有助于科研人员借鉴他人成果,把握主攻方向以及领导者进行科学决策.要求同学们学写综述的意义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科研选题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二,文献综述的选题与文献资料的搜集 选题原则1.结合所学知识选自己专长的或有基础的题目,否则难以写出水平较高的综述.2.根据所占有文献资料的质和量选题.3.选题一定要能反映出新的学科矛盾的焦点,新成果,新动向.4.题目不宜过大,范围不宜过宽.这样查阅文献的数量相对较小,撰写时易于归纳整理,否则,题目选得过大,查阅文献花费的时间太多,影响实习,而且归纳整理困难,最后写出的综述大题小作或是文不对题. (二)文献资料的搜集1,文献资料的搜集途径(1)利用有关的检索工具(包括目录,文摘和索引等)搜集文献资料.(2)利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搜集文献资料.(3)利用原始文献(包括专业期刊,科技报告,专利文献,学位论文,会议文献,专著和标准等)搜集文献资料.(4)利用三次文献(包括综述,述评,百科全书,年鉴和手册等)搜集文献资料.(5)通过Interent网和光盘数据库搜集文献资料.2,文献资料的搜集方法将文献资料储存在大脑中或其他载体上形成不时取用的"资料库"的过程称作文献资料搜集法.它包括阅读法,剪报法,笔记法和现代化技术存贮法(如复印,电脑存贮,光盘存贮等).三,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部分具体格式:①综述题目;②作者单位;③摘要;④关键词;⑤前言;⑥主题;⑦总结;⑧参考文献.下面着重介绍前言,主题部分,总结部分及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一) 前言部分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前言部分要写清:(1)首先要说明写作的目的.(2)有关概念的定义.(3)规定综述的范围,包括:"专题涉及的学科范围",综述范围切忌过宽,过杂,"时间范围",必须声明引用文献起止的年份.(4)扼要说明有关问题的现况或争论焦点,引出所写综述的核心主题,这是广大读者最关心而又感兴趣的,也是写作综述的主线.(二)主题部分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三) 总结部分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四)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四,注意事项 由于文献综述的特点,致使它的写作既不同于"读书笔记""读书报告",也不同于一般的科研论文.因此,在撰写文献综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文献应尽量全.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多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要围绕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地将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汇总陈述一遍.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即做到由远而近先引用关系较远的文献,最后才是关联最密切的文献.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不要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能从二手材料来判定原作者的"错误".文献综述结果要说清前人工作的不足,衬托出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理论价值.采用了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不要含糊不清.文献综述最后要有简要总结,表明前人为该领域研究打下的工作基础.所有提到的参考文献都应和所研究问题直接相关.文献综述所用的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所引用的文献应是亲自读过的原著全文,不可只根据摘要即加以引用,更不能引用由文献引用的内容而并末见到被引用的原文,因为这往往是造成误解或曲解原意的重要原因,有时可给综述的科学价值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有较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文献综述范文之一制度与经济发展和增长理论综述摘要: 关键词:(略)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与制度的起源,制度变迁与创新,国家制度供给一起被称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四大支柱",而且,在很大意义上,制度的起源,变迁与创新,供给与需求都与经济发展和增长相关.从结论上说,有效率的制度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无效率的制度会抑制甚至阻碍经济增长和发展.一,经济增长与发展理论回瞻1.马克思经济增长理论中关于制度的论述马克思认为,没有抽象的生产,也没有离开制度(马克思的提法是生产关系,实质上就是制度)的生产力及其发展.生产力总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中组织和运行的.先进的生产关系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落后的生产关系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个持续一定时间跨度的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制度框架)为生产力提供了一个相应发展的制度"空间",这对许多经济学家研究制度与经济增长和发展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启示.2.西方经济增长理论主要流派的论述(1)模型派他们认为:社会经济的增长或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配置,叠加和质变的结果.他们将各种增长要素作为自变量,把经济增长(通常用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人均收入等表示)作为因变量,确定函数关系,建立各种经济增长模型,解释经济现象.最著名的有哈罗德=多马经济增长模型,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即索洛=斯旺模型)以及卡尔多,罗宾逊,帕西内蒂等人倡导的剑桥经济增长模型.这些经济增长模型实质上只是说明了长期经济增长与短期,中期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力求使得产出决定的总需求的增长要与生产产品的总生产能力匹配,逐渐强调了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忽视了制度因素的作用.(2)结构派他们认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既是一国经济量(总量与均量)和能力的增长与扩张过程,也是一国经济结构的转换过程.主要有刘易斯等的"二元结构论";纳克斯的"贫困循环论";由"投资不可分性"而产生的罗丹的"大推进论";钱纳里等人主张的"发展型式"理论;以及"两缺口理论",以及"平衡与不平衡增长"的理论等等.在这一流派中,已经隐含着制度这一因素和背景.其中,刘易斯的"二元结构"理论尤为明显.因此,有人甚至将刘易斯划为新制.(3)阶段派代表人物是罗斯托,他将经济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即传统社会阶段,为起飞准备条件阶段,起飞阶段,成熟阶段,高额群众消费阶段和追求生活质量阶段.不难看出,制度背景的框架越来越明显.(4)因素派或起源派这一流派中,丹尼森将经济增长的因素划分成为两大类:生产要素投入量和生产要素生产率.细分为八个方面,(有人归纳为7个)即:使用的劳动者的数量及结构;工作小时;使用劳动者的教育程度;资本存量的规模;知识的状态;分配到无效使用中的劳动的比重;市场规模;短期需求压力的格局和强度.丹尼森在1967年出版的《为什么增长率不同:战后几个西方的经验》中利用了因素分析方法.习惯称为丹尼森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引发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各个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可以通过模型进行计算,但是,是什么原因(因素)将这些因素的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个问题:将应该计算的因素计算之后,仍然存在"剩余"或"余值",即所谓"剩余溢出",那么,这些"余值"应该归入到哪个因素 而库兹涅茨强调需求结构的高改变率对现代经济增长中生产结构的高转换率影响巨大.它会引起创造新产品的技术高新与发明,促进新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最终促进现代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速度.(5)新增长理论派主要有罗默的"收益递增经济增长模式";卢卡斯的"专业化人力资本积累增长模式";鲍依德的"动态联合体资本增长模式";阿温杨的"创新与有限度的边干边学模式"等等.这些理论不仅将知识和人力资本因素引入经济增长模式,更值得注意的是,新增长理论确认了制度与政策对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并总结出了一套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例如,支持教育;刺激物质资本的投资;保护知识产权;支持研究与开发工作;实行有利于新思想形成并在世界范围内传递的国际贸易政策;避免政府在市场上的大的扭曲等.(6)劳动分工演进派杨小凯为代表的这一学派首先指出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先天不足,即,将社会的产业结构或分工状态当作固定不变的因素,然后研究资源在其中的最优配置,然后构建了分工演进模式解释经济增长.他们认为,当人们经验不多时,生产率低下,因此付不起交易费用,人们只有选择自给自足.通过实践学习,生产率提高,能够付得起交易费用,因而,人们开始选择高一级的分工与专业化水平.而这种通过专业化学习会加速学习速度,从而可以支付更高的交易费用.这个正反馈(良性循环)将使劳动分工自发地演进.分工之所以能提高生产力正是因为专业化造成了某种信息不对称,卖者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知之甚多,而作为买者却知之甚少.杨小凯等人的分工演进理论模式给我们有两点启示:启示一:促进分工与交易以及知识的发展对经济增长和发展极为重要.启示二:一国的制度创新,应当朝促进分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方向发展.(7)"反增长"或"零增长"派以米多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人类经济增长和发展付出的代价太大,因此主张反增长或增长价值怀疑论;米多斯将人口增长,粮食供给,资本投资,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等5大因素连接成为一个"反馈回路",建立了"世界末日模型".为了避免世界末日来临,就必须使主要的经济增长因素实现"零增长",因此,该理论被称为"增长极限论"或"零增长论".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论点1.诺斯的观点(1)制度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派对制度与经济发展有创造性贡献的是诺斯.他关于经济增长与发展理论的核心论点简明扼要,即,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是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重要.其依据是,在传统经济学中,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完备的信息,明确界定的产权条件和零成本的运行过程.人们在市场交易的过程被过滤为单纯的价格机制的操作,就连为达成交易而搜寻信息的费用也不存在了.在这一模式分析逻辑下,其它一些协调组织与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和"组织"被看成无足轻重.如果用传统经济学分析方法无法解释1600年到1850年海洋运输业在技术上并无多大进步的情况下,生产率却有较大幅度提高的现象.因此,制度因素不可忽视.制度的功效在于通过一系列的规则来界定交易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减少环境中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进而保护产权,增进生产性活动,使交易活动中的潜在收益成为现实.诺斯指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法律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而制度本身是"一整套规则,它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制度不同于体制,它是一系列被制订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框架约束着人们的选择集.既然这些规则不仅造就了引导和确定经济活动的激励系统,而且决定了社会福利与收入分配的基础,那么,制度结构在静态上就决定了一个经济实体及其知识技术出路的增长率.诺斯认为:许多经济学家将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和知识进展等等归入经济增长的原因,其实就是经济增长本身.而引起经济增长的真正原因是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是从均衡到不均衡又回到均衡的过程.在各种因素使潜在的外部利润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时,新的制度就有可能建立以降低成本.他认为,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或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发生.进而,诺斯对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进行了分析,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相一致时,达到制度均衡.这种制度均衡的实现条件是制度供给者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R=MC.据此,诺斯提出了构建有效率的新制度的基本(理想)标准或原则是使得新机制(制度)下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相等或接近.(2)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国家并非"中立"的,国家决定产权结构,而经济增长有赖于明确的产权,但在技术和现有的组织制约下,产权的创新,裁定和行使代价都极为昂贵,因此国家作为一种低成本的提供产权保护与强制力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以维护经济增长和发展,并最终对造成经济的增长,发展,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3)意识形态理论意识形态的特征有三个:第一,意识形态是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环境,减少了"试错"成本.第二,意识形态会通常与个人观察世界时对公平,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交织在一起,也就是说有时会在相互对立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中作出选择.例如,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评价等.第三,当人们原有的观念或经验与意识形态不符时,他们就会改变试图其意识形态,来发展一套更加适合其观念或经验的新的理性选择.因此,意识形态是影响制度安排和经济变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2.国际经济增长中心的最新研究表明:(1)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维持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率两大难题,而问题的根源在于基本制度框架,例如,寻租.(2)制度安排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首先,制度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塑造力以及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划而扩展了人类的选择,即经济发展的目标.其次,制度"矫正价格"的努力成效,即对经济发展的基本的和长期贡献.再次,尽管技术创新会推动经济发展,但在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依赖于促进创新,界定产权和契约关系或分担外在风险的各种制度安排.(3)从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方面研究,制度创新需求产生于经济中无效率的增多,技术变化,市场特征以及确立个人与集团维护自身利益方式的立法秩序;而制度供给依赖于立法秩序,制度设计成本及寻找可选择目标的知识基础.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确立以立法秩序为核心的制度环境,塑造市场力量以驱动创新.(4)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根本问题是缺乏发展市场经济的制度背景.如法律和秩序,稳定的道德,产权的界定,人力资本的供给,公共品的提供,支配交易和分担风险的法规等.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如何使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制订一套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防止寻租,以权谋私和欺诈行为,为市场经济运作制造出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才是实现市场经济顺利转型并高效运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三,简单的评述及问题1.诺斯将制度因素纳入经济增长的框架,把制度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应用现代产权理论说明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指出制度变迁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他使制度研究和分析更加成熟,对经济学发展作出了贡献.2.新制度经济学派方法的应用的影响越来越广泛,许多原来对制度不以为然的经济学家广泛地吸收和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分析方法,普遍认为,解决经济发展问题,不仅只关注资本积累,技术引进,资金筹集,产业结构优化,就业的改善等等纯经济方面的因素,而更加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制度因素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或阻碍作用上.3.将制度因素纳入经济增长和发展问题研究的范围内,大大扩大了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视野,而研究对象也由以前的以资本主义发展中小国家或地区为主转向发展中的大国.4.几个应当深入研讨的问题(1)在许多人看来,制度仍然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如何将制度因素进一步量化.(2)既然制度变迁在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怎样才能加快制度变迁的步伐,促进经济的发展.(3)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获取已经非常容易,那么,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论基石之一的交易费用的地位是否会动摇.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许多观点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上述这些问题仍然困扰着新制度经济学派及其追随者,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参考文献】[1][美]道格拉斯C诺斯,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2][美]科斯,诺斯等:《财产,产权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3]国际经济增长中心V奥斯特罗姆和D菲尼,H皮希特编,王诚等译:《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4]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对制度的经济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5]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林业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7]李悦:《产业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8]罗斯托:《从起飞进入持续增长的经济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9]库兹涅茨:《各国的经济增长》[M],商务印书馆,1985文献综述范文之二经济全球化理论流派回顾与评价摘要:我国已加入WTO,对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里处于弱势的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本文综合了18世纪以来各主要流派的经济全球化理论,并简要评价,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为政府宏观引导企业微观决策以及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国际贸易/经济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目前经济全球化正向纵深层次发展.我国已加入WTO,一方面,成千上万的跨国公司蜂拥而至:我国正在成为世界市场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成百上千的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我国已渐渐融入世界经济这个大家庭中.但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政府一时也难以认清复杂的国际市场,因此,研究经济全球化理论已是十分迫切与必要.一,经济全球化理论流派回顾经济全球化理论在西方始于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过去200多年的岁月里,各主要流派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对经济全球化做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性质,不同内容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流派:(一)马克思主义经典经济学家的经济全球化理论1.马克思恩格斯的经济全球化思想.我们可从马恩(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简称,下同)1845年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分析,表述"世界历史"的定义与特征里看出马克思对经济全球化的最初理解.他说:"……生产力的这种发展(随着这种发展,人们的世界历史性而不是地域性的存在同时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之所以是绝对必要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使贫困,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会重新开始争取生活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其次,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普遍交往,一方面,可以产生在一切民族中同时都存在着'没有财产的'群众这一现象(普遍竞争)使每一民族都依赖于其他民族的变革;最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替代."(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86.)恩格斯在其著作《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单是大工业建立了世界市场这一点,就把全球人民,尤其是各文明国家的人民,彼此紧密地联系起来,致使每一国家的人民都受着另一个国家的事变的影响."(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368.)由此可见,最初,马克思把经济全球化寓于"世界历史"之中,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各国人民的普遍交往,彼此紧密联系是世界历史的主要内容.恩格斯则认为,资本主义大工业是导致经济全球化的根本诱因,经济全球化的最根本内容和基础是以世界市场为纽带的世界性的物质生产和消费.1848年,马恩在其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又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与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随着贸易自由的实现和世界市场的建立,随着工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条件的趋于一致,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隔绝和对立日益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267.)在马恩看来,只有在各地区,各民族广泛分工的基础上形成世界市场,才意味着从根本上消灭了各地区,各民族相对孤立的发展状态,从而最终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的世界市场;同时,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其他方面的交往必然也随之发展起来.由此可见,马恩在这里认识到了经济全球化与民族问题,国际分工的关系,并意识到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非经济影响.马克思在其不朽著作《资本论》里较为详细地论述了生产全球化,资本全球化以及它们的影响.他说:"现在,一切国外投资都已采取股份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1030.)"成立国际卡特尔,例如英国和德国在铁的生产方面成立的卡特尔,使得英,德两国的铁产量飞速增长……"(注:马克思.资本论[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495.).可见,马克思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主体:跨国公司的早期形式——卡特尔的性质与作用.后来他又指出,"资本输出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的输出,另外一种是作为投资为目的的输出."(注:马克思.资本论[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653.)"资本输往国外……是因为他在国外能够按较高的利润率来使用."(注:马克思.资本论[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285.)"生产的全球化使古老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代之而起的是使用来自世界各国原料的工业……生产的'国界'因此被模糊."(注:马克思.资本论[M].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497.)从以上论述看出,马恩不仅找到了经济全球化执行主体——跨国公司,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运行方式:生产全球化和资本运作全球化(商品资本,借贷资本,产业资本的全球化),而且还指出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动力是对利润的追求以及经济全球化对民族工业的影响.2.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经济全球化思想.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结合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实际,论述了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发展的新特点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相联系的世界经济格局的形成,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巴兰在其《增长的政治分析》中认为,不发达国家经济落后的根源是外来资本主义的渗透(即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它一方面攫取了很大一部分生产剩余,为发达国家资本主义的加速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文献综述院 (系):专 业:班 级:学生姓名: 学 号:年 月 日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文献综述评价表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综述名称 注意综述名称(综述内容中不要出现本课题怎么样等等)评阅教师姓名 职称评 价 项 目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综述结构 01 文献综述结构完整、符合格式规范综述内容 02 能准确如实地阐述参考文献作者的论点和实验结果03 文字通顺、精练、可读性和实用性强04 反映题目所在知识领域内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新技术等参考文献 05 中、英文参考文献的类型和数量符合规定要求,格式符合规范06 围绕所选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搜集文献成绩综合评语:评阅教师(签字):年 月 日文献综述: 小四号宋空一行标题 二号黑居中空一行1 XXX 三号黑XXX 小四号宋,行距20磅 XXXX 小三号黑XXX 小四号宋,行距20磅 XXX 四号黑XXX 小四号宋,行距20磅空一行2 XXXX 三号黑(空1行)参 考 文 献(空1行)[要求按国标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书写,例如:][1] 袁庆龙,候文义.Ni-P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32(1):51-53 .(宋体五号,行距固定值20磅)[2] 刘国钧,王连成.图书馆史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15-18,31.下面的是我的文献综述文献综述:FTO透明导电薄膜的溅射法制备1 前言为了更好的开展雷竞技raybet手机网页及毕业实验工作,在查找和阅读与《DSSC用FTO透明导电玻璃的溅射法制备》相关的文献和资料,完成撰写了本文献综述。随着科技的日趋成熟,导电玻璃的制备方法也越来越成熟,种类也衍生得越来越多。本文章将对国内外的制备方法,种类,发展现状及趋势,工艺性能,退火处理对性能的影响等方面做一简要介绍。2透明导电玻璃的种类及制备方法简介透明导电玻璃的种类 .1 TCO导电玻璃TCO(Transparent Conductive Oxide)玻璃,即透明导电氧化物镀膜玻璃,是指在平板玻璃表面通过物理或化学镀膜方法均匀的镀上一层透明的导电氧化物薄膜而形成的组件.主要包括铟、锡、锌、铬的氧化物及其复合多元氧化物薄膜材料。 ITO透明导电玻璃ITO透明导电玻璃全称为氧化铟锡(Indium-Tin Oxide)透明导电膜玻璃,多通过ITO导电膜玻璃生产线,在高度净化的厂房环境中,利用平面磁控技术,在超薄玻璃上溅射氧化铟锡导电薄膜镀层并经高温退火处理得到的高技术产品。 ITO玻璃产品广泛地用于液晶显示器(LCD)、太阳能电池、微电子ITO导电膜玻璃、光电子和各种光学领域。透明导电玻璃FTO透明导电玻璃为掺杂氟的SnO2导电玻璃(SnO2:F),简称为FTO。FTO玻璃可以做为ITO导电玻璃的替换用品,广泛用于液晶显示屏,光催化,薄膜太阳能电池基底等方面,市场需求极大. FTO玻璃因其特殊性,在染料敏化太阳能电池,电致变色和光催化方面对其透光率和导电率都有很高的要求,其综合性能常用直属FTC来评价:FTC=T10/RS。T是薄膜的透光率,RS是薄膜的方阻值;在光学应用方面,则要求其对可见光有好的透射性和对红外有良好的反射性。对其基本要求是:①表面方阻低,②透光率高,③面积大、重量轻,④易加工、耐冲击。透明导电玻璃制备方法FTO透明导电玻璃的制备方法有,物理方法:溅射法、真空蒸发镀膜法、离子辅助沉积镀膜法等;化学方法:喷雾热解法、溶胶-凝胶法和化学气相沉积法等。目前适合批量生产且研发较多的有真空蒸发镀膜法、磁控溅射法、化学气相沉积法和喷雾热解等方法![1]化学气相沉积法和真空镀膜法制备的薄膜和玻璃基板的结合强度不够,溶胶-凝胶法制备的导电薄膜电阻较高。适合于批量生产且已经形成产业的工艺,只有磁控溅射法和溶胶-凝胶法。特别是,溅射法由于具有良好的可控性和易于获得大面积均匀的薄膜。磁控溅射法镀膜:溅射镀膜(sputtering deposition)是指用离子轰击靶材表面,使靶材的原子被轰击出来,溅射产生的原子沉积在基体表面形成薄膜。溅射镀膜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溅射、磁控溅射、射频溅射、偏压溅射、反应溅射、离子束溅射等装置。目前最常用的制备CoPt 磁性薄膜的方法是磁控溅射法。磁控溅射法是在高真空充入适量的氩气,在阴极(柱状靶或平面靶)和阳极(镀膜室壁) 之间施加几百K 直流电压,在镀膜室内产生磁控型异常辉光放电,使氩气发生电离。氩离子被阴极加速并轰击阴极靶表面,将靶材表面原子溅射出来沉积在基底表面上形成薄膜。通过更换不同材质的靶和控制不同的溅射时间,便可以获得不同材质和不同厚度的薄膜。磁控溅射法具有镀膜层与基材的结合力强、镀膜层致密、均匀等优点。真空蒸发镀膜:真空蒸发镀膜(vacuum vapor deposition)是在工作压强低于10-2 Pa,用蒸发器加热物质使之汽化蒸发到基片,并在基片上沉积形成固态薄膜的一种工艺方法。真空蒸发的加热方式主要有电阻加热蒸发、电子束加热蒸发、高频加热蒸发和激光加热蒸发等。对于镀制透明导电氧化物薄膜而言,其真空蒸发镀膜工艺一般有三种途径:(1)直接蒸发氧化物;(2)采用反应蒸发镀,即在蒸发金属的同时通入氧气进行化学反应生成金属氧化物;(3)对蒸发金属镀膜进行氧化处理。溶胶-凝胶法:溶胶-凝胶法(so1-gel)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能代替高温固相合成反应制备陶瓷、玻璃和许多固体薄膜材料的一种新方法。它将金属醇盐或无机盐经溶液、溶胶、凝胶而周化,再将凝胶低温处理变为氧化物的方法,是应用胶体化学原理制各无机材料的一种湿化学方法。溶胶-凝胶工艺是一种制备多元氧化物薄膜的常用方法。按工艺可分为浸涂法和旋涂法。浸涂法是将衬底浸人含有金属离子的前驱体溶液中,以均匀速度将其提拉出来,在含有水分的空气中发生水解和聚合反应,最后通过热处理形成所需薄膜;而旋涂法则是通过将前体溶液滴在衬底后旋转衬底获得湿膜。化学气相沉积法:化学气相沉积(chemical vapor deposition,CVD)是反应物质在气态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固态薄膜沉积在加热的固态衬底表面,是一种重要的薄膜制各方法。CVD法所选的反应体系必须满足:(1)在沉积温度下,反应物必须有足够的蒸汽压;(2)化学反应产物除了所需的沉积物为固态外,其余必须为气态;(3)沉积物的蒸汽压应足够低,以保证能较好地吸附在具有一定温度的基体上,但此法因必须制各具有高蒸发速率的铟锡前驱物而使生产成本较高。影响化学气相沉积薄膜的工艺参数很多,包括基体温度、气压、工作气体流量和反应物及其浓度等。化学气相沉积技术的主要特点包括:设备及工艺简单、操作维护方便、灵活性强;适合在各种形状复杂的部件上沉积薄膜:由于设备简单,薄膜制备的成本也比较低。但是,薄膜的表面形貌很大程度上受到化学反应特性以及能量撒活方式的影响。喷雾热分解法:喷雾热分解法是化学法成膜的一种,其过程与APCVD法比较相似。它是将前驱体溶液在高压载气的作用下雾化,然后输送到基片表面,在高温作用下,前驱体溶液发生一系列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基片表面上得到需要的薄膜材料。而反应副产物一般是通过气相形式排出反应腔。常用的高压载气主要有:压缩空气、氮气、氩气等等。但是由于压缩空气中常含有大量的水蒸气,所以用氮气作为载气的情形比较多。如果需要在基片表面上发生分解反应,基片温度一般在300℃以上,在玻璃上制备FTO薄膜的基片温度一般为500℃。影响最终薄膜性能的喷涂参数有:载气压力、前驱体溶液流量、基片温度、喷口与基片的距离、喷枪移动速度等等[2]。在成膜过程中基材的温度、液体的流速、压缩气体的压力以及喷嘴到基材的距离等参数均可实现精确控制[3]。3 FTO透明导电玻璃的研究现状、应用及发展趋势透明导电玻璃的研究现状自1907年Badeker首次报道了热氧化溅射的Cd薄膜生成半透明导电的CdO薄膜,引发了对透明导电氧化物(TCO)薄膜的研究。1950年前后出现了硬度高,化学稳定性好的SnO2基薄膜及综合光电性能优良的In2O3基薄膜,ZnO基薄膜的研究始于2O世纪80年代 。目前研究和应用较多的TCO薄膜主要有SnO2、In2O3。和ZnO基三大体系,其中以In203:Sn(ITO),SnO2 :F(FTO)和ZnO:Al(ZAO)最具代表性,这些薄膜具有高载流子浓度(1018~1021cm-3)和低电阻率(10-3~1O-4Ω•cm),且可见光透射率8O%~90%,使这些薄膜已被广泛应用于平面显示、建筑和太阳光伏能源系统中。[4] 已经商业化应用的TCO薄膜主要是In2O3Sn(ITO)和SnO2:F(FTO)2类,ITO由于其透明性好,电阻率低,易刻蚀和易低温制备等优点,一直是显示器领域中的首选TCO薄膜。FTO薄膜由于其化学稳定性好,生产设备简单,生产成本低等优点在节能视窗等建筑用大面积TCO薄膜中,具有很大的优势[5]。Sn02:F(FTO)掺杂体系是一种n型半导体材料,表现出优良的电学和光学性能,并且耐腐蚀,耐高温,成本低,化学稳定性好,是现在研究较多,应用范围较广的一类TCO薄膜。苗莉等[6]采用喷雾热解法,以NH4F、SnCl2•2H20为原料,在普通玻璃衬底上制备出了方块电阻最低达到Ω/口,可见光透光率为%的FTO薄膜,且薄膜晶粒均匀,表面形貌平整致密。Yadav等[7]采用喷雾热解法,制备了不同厚度的FTO薄膜,最低电阻率达到 X 10-4 Ω•cm。Moholkar等[8]采用喷雾热解法,制备了不同掺F浓度的FTO薄膜,研究了氟的掺杂浓度对Sn02薄膜的光学,结构和电学性能的影响。中国科学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的戴松元小组[9、10]将FTO用于染料敏化太阳电池的透明电极,并获得较高的光电转换效率。射频溅射:射频溅射的基本原理是射频辉光放电。国内外射频溅射普遍选用的射频电源频率为13.56MHz,以防止射频信号与无线电信号的相互干扰。通常直流溅射的基本过程是,从阴极发出的电子,经过电场的加速后获得足够的能量,可以使气氛气体发生电离。正离子在电场作用下撞击阴极表面,溅射出阴极表面的原子、分子到衬底表面发生吸附、凝聚,最终成膜。直流溅射不能用于绝缘体材料的薄膜制备,因为绝缘材料在受到正离子轰击时,靶材表面的正离子无法中和,使靶表面的电位逐渐升高,导致阴极靶与阳极问的电场减小,当靶表面电位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可以使气体无法电离,溅射无法进行。而射频溅射适合于任何一种类型的阻抗耦合,电极和靶材并不需要是导体,射频溅射非常适合于制备半导体、绝缘体等高熔点材料的薄膜。在靶材表面施加射频电压,当溅射处于上半周时,由于电子的质量比离子的质量小很多,故其迁移率很高,用很短时间就可以飞向靶面,中和其表面积累的正电荷,从而实现对绝缘材料的溅射,并且在靶表面又迅速积累起了大量的电子,使其表面因空间电荷而呈现负电位,导致在射频溅射正半周期,也可吸引离子轰击靶材。从而实现了在电压正、负半周期,均可溅射。磁场的作用是将电子与高密度等离子体束缚在靶材表面,可以提高溅射速度。[11]用JPGF一450型射频磁控溅射系统在玻璃衬底上制备SnO2:F薄膜,系统的本底真空度为10-3Pa.溅射所用陶瓷靶是由纯度为%SnO2和NH4F,粉末经混合、球磨后压制成坯,再经1300℃烧结而成,靶中NH4F的重量比是%,用纯度为99.99% 的氩气和氧气作为工作气体,由可控阀门分别控制气体的流量。溅射过程中,控制真空室内氩气压强为1Pa,氧分压为— Pa,靶与衬底间的距离为5cm.溅射功率为150W,溅射时间为25 min,衬底温度为100℃。用RIGAKU D/MAX—yA型x射线衍射(XRD)仪(CuKa辐射波长, nm)测试样品的结构,用APHM一0190型原子力显微镜(AFM)观测样品的表面形貌,使用 rv一1900型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测量样品的吸收谱,使用激发源为325 nm的He—Cd激光器的光谱仪测量样品的室温光致发光谱,使用普通的万电表测试它的导电性(前提是尽量保持测量条件的一致性)。透明导电玻璃的应用FTO透明导电玻璃具有优良的光电性能,被广泛用于太阳能电池的窗口材料、低损耗光波导电材料及各种显示器和非晶硅太阳能电池中作为透明玻璃电极等,与生活息息相关。在薄膜太阳电池上的应用太阳能电池是利用光伏效应,在半导体p-n结直接将太阳光的辐射能转化成电能的一种光电器件。TCO薄膜是太阳电池关键材料之一,可作为染料敏化太阳电池(dye-sensitized solar cells,DSCS)[12]等的透明电极,对它的要求是:具有低电阻率(方块电阻Rsh约为15Ω/□);高阳光辐射透过率,即吸收率与反射率要尽可能低;化学和力学稳定性好的特点。在薄膜太阳电池中,透明导电膜充当电极,具有太阳能直接透射到作用区域几乎不衰减、形成p-n结温度较低、低接触电阻、可同时作为防反射薄膜等优点。在显示器上的应用显示器件能将外界事物的光、声、电等信息,经过变换处理,以图像、图形、数码、字符等适当形式加以显示。显示技术的发展方向是平板化。在众多平板显示器中,薄膜电致发光显示由于其主动发光、全固体化、耐冲击、视角大、适用温度宽、工序简单等优点,引起广泛关注,并发展迅速。FTO薄膜具有可见光透过率高、电阻率低、较好的耐蚀性和化学稳定性,因此被广泛用作平板显示器的透明电极。在气敏元件上的应用气体传感器是把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变换成易处理的光、电、磁等信号的转换元件。半导体气体传感器是采用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半导体氧化物材料做成的元件,与气体相互作用时产生表面吸附或反应,引起以载流子运动为特征的电导率或伏安特性或表面电位变化。二氧化锡薄膜气敏器件具有灵敏度高、响应速度和恢复速度快、功耗低等特点,更重要的是容易集成。随着微电子技术的发展,传感器不断向智能化、微型化方向发展。[13]在建筑幕墙玻璃及透明视窗上的应用喷雾热解法制各的FTO薄膜能用于阳光节能玻璃,对可见光高透射,但对红外光高反射,其反射率大于70%。让阳光中可见光部分透过,而红外部分和远红外反射。阳光中的可见光部分对室内采光是必需的,但可将红外部分的热能辐射反射回去,能有效调节太阳光的入射和反射。利用FTO薄膜在可见光区的高透射性和对红外光的高反射性,可作为玻璃的防雾和防冰霜薄膜。 FTO透明导电玻璃的发展趋势随着LCD的商品化、彩色化、大型化和TFT的驱动或太阳能电池的能量转变效率的提高,人们对透明导电氧化物(TCO)薄膜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至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导电性能好,电阻率较低;(2)可见光内透光率较高:(3)镀膜温度更接近室温,能大面积均匀地镀膜;(4)膜层加工性能好,可以进行高精度低损伤腐蚀;(5)热稳定性及耐酸、碱性优良,硬度高;(6)表面形状良好,没有针孔;(7)价格较低,可实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目前,TCO薄膜已普遍达到下列水平:膜厚为500 nm的情况下电阻率在10-4 Ω•cm数量级,在可见光区透光率达80%,载流子迁移率一般达到40cm2/(v•s)。虽然TCO薄膜的性能指标可以满足当前应用需要,但随着器件性能的不断提升,对TCO薄膜提出了更高的性能要求。一些学者提出了TCO薄膜发展的一个量化的前景指标:禁带宽度>3 eV,直流电阻率~5×10-5 Ω•cm,可见光段在自由电子作用下的吸收系数<2x103 cm-1,载流子迁移率>100 cm2/(v•s)。几十年来,人们一直在努力提高透明导电薄膜的透明性和导电性。SnO2:F(TFO)透明导电薄膜由于其兼备低电阻,高的可见光透过率,近红外高的反射率,优良的膜强度和化学稳定性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必将在平板显示器件、建筑物玻璃和气敏传感器等众多领域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利用溅射法制备FTO透明导电玻璃它的生产工艺简单,操作方便,利于控制。成本较低,原料易得,但在制备过程中NH4F加热分解放出有污染的氮氧化物和氨烟,这对以后商业化生产造成了很大的制约。所以对原料的改进和污染的控制方面还有待开发。4 制备条件对膜结构及光电性能的影响长安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段理等做了磁控溅射制备银掺杂ZnO薄膜结构及光电性质研究实验,发表了文献[14],并在文献14中得出了——的结论。制备条件对膜厚的影响文献中采用射频磁控溅射法在玻璃衬底上制备了银掺杂ZnO薄膜,当薄膜淀积时间从30rain延长到90min时,薄膜的厚度几乎按照线性关系从约270nm增加到820nm,即薄膜的淀积速率大致稳定在9nm/min左右,为匀速生长。溅射功率与膜厚呈线性增长,及沉淀速率与溅射功率大致呈线性关系。制备条件对膜结构的影响晶体质量随溅射功率的增大而降低,随溅射气压的增大而降低。制备条件对膜光电性质的影响在固定溅射总气压的条件下,增大氧分压可以增强薄膜的紫外发光强度,增大薄膜的载流子浓度。 退火对薄膜的影响退火能显著提高薄膜晶体质量,并增强薄膜的PL发光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原因是退火能使银离子完成对锌离子的替代从而形成受主。[15]5 退火后处理对膜结构与成分的影响光敏薄膜的光电、形貌性能与退火处理密切相关,退火处理优化了薄膜表面形貌、减小了光学能隙、增大了薄膜的导电率和载流子迁移率。光敏薄膜性能的优化,有利于增大聚合物太阳电池的填充因子、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对于提高其能量转换效率、改善器件光伏性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6]分别对较低氧分压反应磁控溅射制备的 薄膜进行氧化性气氛和惰性气氛退火。通过XRD和SEM 分析,发现氧化性气氛退火薄膜为表面多孔的金红石结构 ,而惰性气氛退火薄膜表面较为致密,结构分析不仅观察到金红石结构的 ,还发现了四方结构的 。XPS表面分析进一步表明,氧化性气氛退火后,薄膜成分单一,未氧化的 完全氧化成稳定的 ,而且具有稳定结构的 薄膜表面吸附水很少。相对而言,惰性气氛退火后,薄膜表面 、 和 共存,表面化学吸附氧和吸附水较明显,薄膜的稳定性降低。[17]6 FTO导电玻璃制备相关参数根据范志新等所提出的理论表达式: 带入相关数据可得到,SnO2:F(FTO)的最佳掺杂含量为[18]通过对比总结,参考大量数据,选择溅射功率:100W,溅射压力:5Pa,溅射时间:,溅射靶距:38mm[13、19]做产品。进行相关参数的选择与优化。7 参考文献1、张志海, 热解法制备氟掺杂二氧化锡导电薄膜及其性能研究 合肥工业大学2、汪振东, 玻璃基TiO<,2>-SiO<,2>/SnO<,2>:F薄膜的喷雾热分解法制备和表征 武汉理工大学3、郝喜红, 喷雾热解法制备掺杂二氧化锡导电薄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4、张明福等, 透明导电氧化物薄膜研究的新进展 压电与声光5、方俊 杨万莉, n型透明导电氧化物薄膜的研究新进展 陶瓷6、苗莉等, SnO2:F导电薄膜的制备方法和性能表征 材料导报7、Yadav A A,Masumdar E U,Moholkar A V,et a1.Effect of quantity of spraying solution on the properties of spray deposited fluorine doped tin oxide thin films[J].Physiea B:Condensed Matter,2009,404(12—13):1874 - 1877.8、Moholkar A V,Pawar S M,Rajpure K 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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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分析综合当前该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从而揭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为后续研究寻找出发点、立足点和突
约翰 W.克雷斯威尔(John W. Creswell)曾提出过一个文献综述必须具备的因素的模型。他的这个五步文献综述法倒还真的值得学习和借鉴。
克雷斯威尔认为,文献综述应由五部分组成:即序言、主题1(关于自变量的)、主题2(关于因变量的)、主题3(关于自变量和因变量两方面阐述的研究)、总结。
(1)序言告诉读者文献综述所涉及的几个部分,这一段是关于章节构成的陈述。
(2)综述主题1提出关于“自变量或多个自变量”的学术文献。在几个自变量中,只考虑几个小部分或只关注几个重要的单一变量。
(3)综述主题2融合了与“因变量或多个因变量”的学术文献,虽然有多种因变量,但是只写每一个变量的小部分或仅关注单一的、重要的因变量。
(4)综述主题3包含了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关系的学术文献。这是我们研究方案中最棘手的部分。
这部分应该相当短小,并且包括了与计划研究的主题最为接近的研究。或许没有关于研究主题的文献,那就要尽可能找到与主题相近的部分,或者综述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提及的与主题相关的研究。
(5)总结强调最重要的研究,抓住综述中重要的主题,指出为什么我们要对这个主题做更多的研究。
一、文献综述的含义
文献阅读报告,即“文献综述”,英文称之为“survey”、“overview”、“review”.是在对某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综合和思考。一般认为,学术论文没有综述是不可思议的。需要将“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与“背景描述(Backupground Description)”区分开来。
我们在选择研究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该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来龙去脉,如“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历程”、“国外政府发展半导体产业的政策和问题”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背景描述”,关注的是现实层面的问题,严格讲不是“文献综述”,关注的是现实层面问题,严格讲不是“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学术观点和理论方法的整理。
其次,文献综述是评论性的( Review 就是“评论”的意思),因此要带着作者本人批判的眼光(critical thinking)来归纳和评论文献,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堆砌”.
评论的主线,要按照问题展开,也就是说,别的学者是如何看待和解决你提出的问题的,他们的方法和理论是否有什么缺陷?要是别的学者已经很完美地解决了你提出的问题,那就没有重复研究的必要了。
二、意义和目的
总结和综合该方向前人已经做了的工作,了解当前的研究水平,分析存在问题,指出可能的研究问题和发展方向等,并且列出了该方向众多的参考文献,这对后人是一笔相当大的财富,可以指导开题报告和论文的写作。
三、主要内容
(1)该领域的研究意义。
(2)该领域的研究背景和发展脉络。
(3)目前的研究水平、存在问题及可能的原因。
(4)进一步的研究课题、发展方向概况。
(5)自己的见解和感想。
四、分类
综述分成两类。
一类是较为宏观的,涉及的范围为整个领域、专业或某一大的研究方向。
一类是较为微观的,这类综述可以涉及到相当小的研究方向甚至某个算法,谈的问题更为具体与深入。前者立意高,范围广,面宽,故也不易深入,比较好读好懂。这对初入道者、欲对全局有所了解的读者而言很有参考价值。
然而,欲深入课题的研究,则希望能有后一类的综述为自己鸣锣开道,这会节约很多的时间与精力,但往往不能遂人意,于是只好旁征博引,由自己来完成该课题的综述。当写学位论文时,我们要写的也就是这类结合自己研究课题而写就的综述。
五、难点
一篇好的文献综述既高屋建瓴,又脚踏实地;既探?索隐,又如醍醐灌顶。文献综述顾名思义由“综”和“述”组成。前半部分的“综”不算太难,根据所查阅大量的文献进行综合的归类、提炼、概括即可做到的话。
后半部分的评“述”与分析则是一篇“综述”质量高下的分界线,这需要融入作者自己理论水平、专业基础、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对问题进行合情合理的剖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
六、如何收集资料
虽说,尽可能广泛地收集资料是负责任的研究态度,但如果缺乏标准,就极易将人引入文献的泥沼。
技巧一:
瞄准主流。主流文献,如该领域的核心期刊、经典着作、专职部门的研究报告、重要化合物的观点和论述等,是做文献综述的“必修课”.而多数大众媒体上的相关报道或言论,虽然多少有点价值,但时间精力所限,可以从简。怎样摸清该领域的主流呢?
建议从以下几条途径入手:
一是图书馆的中外学术期刊,找到一两篇“经典”的文章后“顺藤摸瓜”,留意它们的参考文献。质量较高的学术文章,通常是不会忽略该领域的主流、经典文献的。
二是利用学校图书馆的“中国期刊网”、“外文期刊数据库检索”和外文过刊阅览室,能够查到一些较为早期的经典文献。
三是国家图书馆,有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出版的社科图书,学校图书馆往往没有收藏,但是国图却是一本不少(国内出版的所有图书都要送缴国家图书馆),不仅如此,国图还收藏了很多研究中国政治和政府的外文书籍,从互联网上可以轻松查询到。
技巧二:
随时整理,如对文献进行分类,记录文献信息和藏书地点。做博士论文的时间很长,有的文献看过了当时不一定有用,事后想起来却找不着了,所以有时记录是很有必要的。罗仆人就积累有一份研究中国政策过程的书单,还特别记录了图书分类号码和藏书地点。
同时,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献,不妨做一个读书笔记,摘录其中的重要观点和论述。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到真正开始写论文时就积累了大量“干货”,可以随时享用。
技巧三:
要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综述。看过一些文献以后,我们有很强烈的愿望要把自己看到的东西都陈述出来,像“竹筒倒豆子”一样,洋洋洒洒,蔚为壮观。仿佛一定要向读者证明自己劳苦功高。
我写过十多万字的文献综述,后来发觉真正有意义的不过数千字。
文献综述就像是在文献的丛林中开辟道路,这条道路本来就是要指向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直线距离最短、最省事,但是一路上风景颇多,迷恋风景的人便往往绕行于迤逦的丛林中,反面“乱花渐欲迷人眼”,“曲径通幽”不知所终了。
因此,在做文献综述时,头脑时刻要清醒:我要解决什么问题,人家是怎么解决问题的,说的有没有道理,就行了。
综述是你查阅相关文献的成果。
任何研究都要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上,并且遵守学术传统,而不是空穴来风。
你需要告诉读者,关于这个问题前人研究到了何种地步,有什么缺陷,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拓展。这一方面是对前人研究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你的文章价值何在。
任何与本文相关的重要成果都应当在综述中得到体现,并且在参考文献中列出。综述不是概述,不能泛泛地引用和概括,要有扬弃,特别是有批评。
否则,如果别人都做好了,要你写文章干嘛。
综述比较容易看出作者对该领域所下的工夫,因为作者需要广泛阅读,理解不同论文在关键假设和模型上的主要分歧。好的综述本身就是一篇独立的文章。
上海政法大学是二本院校,学校有两个校区,一个是上海市外的青松路7989号,另一个是3源路175号。上海政法大学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营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上海政法大学创立于1984年,原名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后来与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合并,2004年与上海政法大学独立。
根据教育局规定,已经没有明确的一本,二本的概念。上海政法学院,简称“上政”,是上海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入选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丝绸之路”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培养院校、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
上海政法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84年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及其后的上海法律专科学校;1992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1993年4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与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合并,成立上海大学法学院,开始本科层次的人才培养;1998年,开始研究生层次的人才培养;2004年9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成为独立设置的上海市属普通高等院校。
学校学术期刊学院出版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院报为《上海政法学院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创刊于1986年,原名《法治论丛》。2006年起,连续荣获教育部和全国高校期刊研究会颁发的“全国优秀社科期刊”称号。法治上海栏目荣获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特色栏目称号。2015年,荣获“上海市优秀学报”称号。2016年,被正式收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AMI)》引文数据库来源刊。期刊主要栏目有:专题研讨、法治上海、司法实务、法治时评、社会治理、法苑杂谈。2006年,该刊被南开大学科研评价系统认定为政治、法律类核心期刊。据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2010年统计,复合影响因子为,学科排序第36名。
学校师资概况截至2022年5月3日,学校有教职工800余人,专任教师6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占教师总数近50%,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0%,160余名教师具有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资格。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上海市中青年法学家(杰出青年法学家)、上海领军人才、上海市教学名师、宝钢优秀教师、浦江人才、曙光学者等一批优秀教师。一批专家在国内外重要学会、国际组织担任会长、主席等重要学术职务。此外,学校还聘请了国内外学术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200余人为客座、兼职教授。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书面协议,也是构建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已经普遍推行,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理顺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文章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探究,提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对策,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关键词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企业发展;
劳动关系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决定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程度。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给我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因此,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构建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管理有三方面意义,第一,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第二,有助于协调经济发展状况,减少侵权案件或者是劳动保障争议的发生;第三,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是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当前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相当一批企业并未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导致劳动合同管理缺乏指导性,规范性。笔者认为,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企业的有序规范运作化,将风险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满足员工公平感需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自用工之日起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实用工环境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用人单位的原因,也有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可归结为法律意识薄弱和社会责任感欠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侥幸认为可以节约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殊不知,一旦发生劳动仲裁,企业成本不但减不了,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管理费用,甚至在劳动者当中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产生,久而久之,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劳动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常见的情况是存在未完结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之前要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以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
(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不容乐观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亲自履行、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全面履行原则贯彻落实不到位尤其突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全面履行原则欠缺的地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未能及时补休或者发放加班工资;二是劳动报酬也是全面履行原则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最常见的'就是双方就劳动报酬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存在争议;三是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近年来,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成为继劳动报酬之后第二大争议点;四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执业危害防护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出现也逐渐成为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焦点。
(四)未规范解决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事宜
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一一作了规定,具体而言包括:第三十六条的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过失时的单方解除、第四十条劳动者无过失时的单方预告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四条合同终止。在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随着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的加强,以及国家社会保险扶持性政策的出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案较之前有减少的趋势。对于劳动者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权衡利弊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应答。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对劳动者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生产管理制度,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能力,更关键的是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仲裁或诉讼时适用的依据,有效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即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的部分无效;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公示或告知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可以将涉及劳动者利益的事项以及员工管理规范融入企业《员工手册》中,在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分发给劳动者并且做好签领记录工作,以此规范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员工手册》一方面可以保障企业的有序规范运作化,将风险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满足员工公平感需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与职工名册
在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要转变传统的发展观念,与时俱进,提高自我认识与管理,优化劳动管理体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要用战略的眼光正确看待劳动关系积极参与宣传、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将构建和谐融洽劳动关系,作为提高企业发展管理水平的重中之重。
结合《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传统花名册的内容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和形式等各项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各种人力资源管理应用也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的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使得小到花名册合同管理,大到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实现动态化、实时化,其中最关键的是企业动态管理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三)政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为了进一步调控并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合理运行,政府必须要弥补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有效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用工问题,制定出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缓解劳资矛盾,构建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政府在宣传的过程中,要通过各类有效的活动来吸引民众的注意力,让民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让民众在学习和认识过程中树立一定的法制观念,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都能够利用《劳动合同法》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近些年,这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扶持性政策,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稳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路上,政府一要继续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二要加强领导,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三要努力达到维护职工权益和企业健康发展双赢的目的;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四、结语
结合上述内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有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结合法律法规构建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于劳动者的规范管理,为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共献力量。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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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范文: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摘 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执行和解;执行法院;当事人 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 “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 1.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1〕。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第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结案。 2.功能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除了具备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外〔2〕,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债务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会产生强制执行般的抵触心理;三是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则不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得以中止,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后,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 3.法理基础 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处分权主义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3〕。从表面上看,执行和解协议确实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变更,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文书内容享有处分权,也不能看成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处分。首先,从法理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是对纠纷或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裁决,就民事判决而言,任何人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判决的内容,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将动摇裁判的权威。从另一角度看,如果生效判决都可以任意由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话,不仅法院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将会没完没了,因为没有一个终结时候。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进行再处分,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其次,从和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上看,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执行和解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方面的阻力,而且结果未必能够得以完全执行,所以法院也乐于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履行。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当事人也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所有权利执行到位,而往往对债务人作出相应的妥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很明显,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当前执行难的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结果,是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让步,是执行机构为了避免麻烦而对债务人的纵容的结果,所谓的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只是一个人的幌子罢了;第三、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来看,执行和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成为执行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任意撕毁该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按照原判决内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说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的话,那么该和解协议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该协议并不具有这种约束力。综上,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完全看成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可以说是相当的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规定,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主动向对方寻求和解的愿望并不高;或者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的意愿,但是基于无法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者不信任对方,无法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而且事实上,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甚至有人戏称民事执行和解应当改称民事执行调解。所以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 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该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约的,在执行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个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同时也没有类似于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从理论上,当事人可以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又不停地反悔,而法律对此是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必然造成如下几个主要弊端:一是有些当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为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得以中止,这样就可以无限延长执行期限;二是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上所述,当事人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又不停地违反,必然也就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案件的积累,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助长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态度,不利于当事人谨慎善意地行使权利,更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平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中止执行申请期限,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则不必担心超出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相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 3.对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合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唯一救济手段。该规定具有以下三点不合理性:一是致使当事人双方权利不平衡,因为根据该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对方当事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人,但是,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债务人是不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进行执行的。因此,申请恢复执行的人只能是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债务人了,这无形中就否定了债权人拒绝和解协议的 “权利”,而该 “权利”只有债务人享有,明显存在不平等;二是违反民事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协议约定,不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根据如上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仅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既不是责任更不是惩罚,这显然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三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不履行也不会产生超出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范围,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可以在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任意选择,这就淡化了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使得有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态度不严肃,不履行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是和解协议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显然不是该制度创立的初衷。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强制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功能也就丧失殆尽了。 4.某些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不明确 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立即解除或停止,这个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在立法上也未做规定;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和解协议的实质是变更了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对国家意志的改变,作为国家代表的人民法院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必然需要参与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只规定了法院的工作只是记笔录,根本就没有涉及是否对和解协议享有审查权,更未涉及如何行使审查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建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他提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时法院充当的只是和解方案的媒介,并没有介入自己的意思;二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方案并自愿接受。此时,执行法院基于协调双方利益的立场,代为拟定和解方案,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因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该方案,故也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4〕。 2.针对因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导致执行期限的不当延长的情况,完全可以从现行立法中寻找答案。笔者认为就执行和解的期限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执行担保的有关规定。从某种角度看,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具有一致的功能或者目的,即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履行。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后的二百O八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执行和解制度完全可以参照该规定,限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时间或者协议履行期间,当然时间未必一定为一年,具体时间可以参考现实状况而定。 3.关于如何防止当事人任意违反和解协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在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在《意见》第二百九十三、二百九十四、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具体办法。但是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否适用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二是通过协议约定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似乎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矛盾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在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唯一的救济手段就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就意味着该执行协议自然无效,既然如此,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自然也就无效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因和解协议的无效而丧失。 4.在执行工作中,债务人往往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之后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内,法院是否应解除对债权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呢?若不解除,似与执行和解的性质不符;若解除,而债务人借和解协议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又如何能保证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在债务未履行前,财产保全不应解除,直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才可解除;而且笔者认为不解除财产保全与执行和解并不冲突,因为二者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不能认为财产保全是对执行和解的否定。 〔参考文献〕 〔1〕 江 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38. 〔2〕 李 浩.强制执行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4. 〔3〕 应礼奕.浅析执行和解所面临的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7,(8):144. 〔4〕 丁文华.执行和解中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6,(12):92.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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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雷竞技电竞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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