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已废止)可参考,现摘录如下: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并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柱,宜留置在基础的顶面、梁或吊车梁牛腿的下面、吊车梁的上面、无梁楼板柱帽的下面;二、与板连成整体的大截面梁,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mm处。当板下有梁托时,留置在梁托下部;三、单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任何位置;四、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中间1炖3范围内(图4.4.18);五、墙,留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炖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的交接处;六、双向受力楼板、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拱、穹拱、薄壳、蓄水池、斗仓、多层刚架及其他结构复杂的工程,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N/mm2;二、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以及软弱混凝土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且不得积水;三、在浇筑混凝土前,宜先在施工缝处铺一层水泥浆或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四、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不应留置施工缝;当必须留置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在设备基础的地脚螺栓范围内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平施工缝,必须低于地脚螺栓底端,其与地脚螺栓底端的距离应大于150mm;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30mm时,水平施工缝可留置在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总长度的四分之三处;二、垂直施工缝,其与地脚螺栓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且不得小于螺栓直径的5倍。第4.4.22条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的施工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高不同的两个水平施工缝,其高低接合处应留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比不得大于1.0;二、在水平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地脚螺栓进行一次观测校准;三、垂直施工缝处应加插钢筋,其直径为12~16mm,长度为500~600mm,间距为500mm,在台阶式施工缝的垂直面上也应补插钢筋;四、施工缝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在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用水冲洗干净,湿润后在表面上抹10~15mm厚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一层水泥砂浆。